企业破产是顺应时代发展、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产物,实务中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同中有异,各有因果。破产重整程序则是挽救具有再生价值的濒危企业,使其摆脱困境、涅槃重生的最优武器。企业重整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尤其需要兼顾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使其达到相对平衡才能得以成功。本文就破产重整案件中“人和”的因素浅作探讨。
一、破产重整案件中主要相关利益主体身份
重整程序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原出资人以及职工等各方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相互协商以及利益交换的谈判过程,最终以确保各方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如若某一方利益的完全实现往往需要建立在损害他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之上,必然无法实现重整的目的和价值追求。如此看来,重整程序中的各方主体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冲突的共同体,只有在利益相互制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的局面。
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破产重整案件当中的债务人是指资产不足以清偿或没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但又具备行业或市场再生价值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
债权人即是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主体,根据不同债权人权益的多元化,实务中通常将其大致分为: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债权人具有如下权力:一是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 二是申报债权,三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四是债权受偿。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普通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往往取决于重整成功与否,相较于破产清算而言,若能实现重整成功,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将会大大提高。
原出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据此,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后,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利益的实现相对较为劣后,但其在重整过程中的其他合法权利并不会受到影响。
职工
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分为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在企业就业的职工和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参与企业继续经营的职工。参与企业继续经营的职工需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进入程序之前如债务人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则将该部分纳入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债权,欠薪职工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表决权及债权受偿权。
二、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的角色及作用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企业后,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基本职责以外,管理人更多地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因此无形当中要求管理人除应具备较强的法律、财务专业水准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处理重整过程当中多元复杂的社会矛盾,以及调动和整合重整所需的各项社会资源的能力。
由于各方主体在重整过程当中都存在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而相互之间利益的实现又是此消彼长、相对冲突的过程。管理人在最大限度保持企业的经营稳定,维护企业的重整价值的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债权结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来制定合理债权清偿方案,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从而实现重整成功。因此,管理人在整个破产重整过程当中,作为矛盾利益各方的桥梁纽带,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指引之下,积极探索、组织创新,全面平等且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力求达到“人和”的理想状态,为化解企业破产危机,使其重新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三、“人和”因素对实现重整成功
发挥的重要作用
企业面临重整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债务人所属行业特点、市场前景以及当地营商政策等客观因素是相对稳定的外部因素,而各方利益主体以及法院、管理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则是影响重整与否的内部因素,也可称之为“人和”因素。在重整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没有哪个因素是具有单一决定性的。但笔者认为,相较于外部因素而言,“人和”因素是重整成功至关重要的因素,通过管理人的沟通协调,使得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达到相互制衡和相对和谐的状态,才能保障重整成功,顺利实现共赢局面。
笔者团队办理的某脑血管病医院重整一案当中,由于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金额较大,且多数为民间借贷,债权人与企业负责人之间、职工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甚至债权人相互之间矛盾重重。在管理人团队接管企业后,开展了如下工作:1、在垫资使企业尽快恢复经营的同时,反复与债务人负责人沟通,尽可能充分了解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及自身优势,督促债务人制定完善经营计划;2、召开职工动员大会,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在职职工能够正常发放工资,使职工看到企业再生希望,以此化解职工的积怨情绪;3、通过多轮多次与各类型债权人进行沟通,使其真正了解破产重整的实质含义以及在现有的形势下如何保障其利益的最大化实现;4、与债务人出资人讨论在暂时未能招募到合适投资人的情况下,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使企业完成重整,得以继续经营;5、自始以来,保证至少每周一次向主审法官汇报沟通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法官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给予的建议,达到使法官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信息完全对称的状态。正是基于管理人团队发挥了架梁搭桥的作用,使得各方主体之间实现了相对“人和”的状态,也正因如此,笔者团队在法定重整期间未招募到合适重整投资人的不利情况下,高票通过了债转股的重整方案,为债务人企业涅槃重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笔者认为,破产重整是平等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实现企业再生的最佳路径,也是破产立法的最终目的。现行的管理人制度偏向于原则性,不便于实务操作,希望能够赋予管理人更为明确的职责范围,进一步规制完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保障管理人能更好地发挥平衡各方主体的作用。同时,对破产重整制度各方主体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利益,以真正实现破产重整再建主义的立法精神,从而促进破产重整制度发挥其最佳效果。
浅谈破产重整成功路上的“人和”
作者:刘丹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是顺应时代发展、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产物,实务中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同中有异,各有因果。破产重整程序则是挽救具有再生价值的濒危企业,使其摆脱困境、涅槃重生的最优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