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我国自主创新理念不断增强,愈多主体注重打造自身独创品牌,在服装行业尤显如此。服装抄袭之风一直存在,比如某宝同款、某某明星同款。随着电商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电商购物平台已成为主要购物渠道,特别是最近几年直播购物爆火,抄袭变得愈加便捷。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维权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比如权利基础不牢固、取证困难、维权周期长等等,传统的维权思路和措施需要与时俱进。企业主们如何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实现持续壮大发展,仍需通过充分的前期防御+后期维护工作双管齐下来保障。笔者结合过去帮助服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经验,在本文中探讨服装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服装企业应当注重商标保护
1.商标保护的重要意义
对企业来讲,商标既是企业形象也是产品形象。举个例子,很多消费者反馈,同样是购买“南*人”品牌的衣服,为什么某平台上不同店铺买到的产品质量差别巨大?通过调查发现,其实“南*人”商标持有公司早就砍掉其产品生产线,每年主要通过品牌授权进行盈利,也就是说不同的主体获得“南*人”商标授权后,均可以在自己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但不同厂家的服装质量可能就参差不齐。除此之外,还有众所周知的“老干妈”商标护城河、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案。以上事例不难看出,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全面进行商标保护,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得企业自身品牌具有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标识,使公司品牌可识别、易传播,承载品牌商誉和知名度的商标又会为企业带来强大竞争力和商业利益。
2.商标注册保护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商标登记注册制度,企业想要获得自身商标专用权保护,应当尽早进行全面商标注册。若没有进行商标注册,那么企业的商标权益实现会有极大障碍,甚至有“被动”侵权之虞。
3.服装企业如何提前做好商标防御工程,除了要选择与自身品牌契合度高、显著性强、又不与在先权益相冲突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外,商标的注册范围也应该特别注意。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划分,服装企业应当注意的商标注册核心类别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类;第40类,主要在第4003、4010类似群的纺织品加工服务类和皮革、服装加工服务类;第42类,服装设计类,这是目前小众和原创服饰蓬勃发展后,很多企业忽略的一个重要类别;第35类,电子商务类。服装企业应当注意的商标注册重要类别包括:第26类,纽扣、拉链、花边等;第45类,服装出租类;第41类,服装厂商向市场发出的时尚刊物类;第9、10类,特殊用途服饰等等。
具体应当注册的类别,建议和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后确定,因为每个企业的发展布局会有所不同,并且在商标注册上,大众的认知和现行规定也可能有偏差,“百果园”商标侵权案[1]就是前车之鉴,提前商标布局是必要的,这样才能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二、服装企业应当注重著作权保护
1.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和商标权不一样,前者创作完成即获保护,但为了有效维权,企业应当做好相关创作原稿留存、权属登记等工作。
2.服装企业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一,当下服装行业中,除了完全“傍名牌”的服装侵权行为外,更多的还是1:1仿造,很多企业花了巨大心血设计、打版、宣传推广一款服饰,卖火之后很快就可以在某平台用图片搜到同款。针对这种已经更换了品牌(无法用商标维权),但服装系仿造的情形,企业用著作权维权显得很有必要,且如果企业对服装没有申请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话,那么著作权维权则尤为必要。
第二,著作权维权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为了证明权属,企业应及时做好版权登记。目前我国版权登记的周期一般在两到三个月出具证书(没有补正的情形),如有特殊需求,还可以走加速审查途径,相较于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六个月左右的审查期,版权登记则更加快速。并且版权登记的官费比专利申请官费更少,如果是系列作品,同个系列作品中除开第一个作品外的其他作品官费会更低,当然如果专利申请主体符合减免政策的话,减免比例也会非常可观。此外,专利维权中还会涉及到复杂的专利无效程序,而著作权权属基础是否牢固,在著作权维权行政或诉讼中可以直接进行证明确认,因此无论是行政查处还是诉讼维权,以著作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保护,整体效率高于专利权维权。但服装行业仍有以专利权为基础进行保护的客观必要性,详述见下文。
3.应特别注意的几点问题
第一,服装成衣一般不能主张著作权保护。
服装领域的著作权保护集中体现在: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服装上图案、印花的保护。但是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的保护程度非常有限,这两种图形作品作为一般产品设计图,除非生产出来的产品本身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而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否则,仅仅基于产品设计图生产出来的仅具有实用性功能的产品的过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难以用两种图形作品著作权去规制工业生产行为,保护范围仅在于制止其他主体的设计图本身的侵权。
服装成衣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因此,若服装成衣仅具有实用功能、不具有审美价值,或两者无法区分的,很难被认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方面[3]。因此市面上绝大多数服装成衣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服装企业依据著作权维权,往往针对服装上图案、印花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维权保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独创性一般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且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和艺术高度。
在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诉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中,原告主张其设计生产的两款羽绒服成品及其设计图为美术作品,而其对应的样板图属于图形作品,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羽绒服成品中的设计大多为惯常设计,且其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分离,故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不属于美术作品。
对于是否侵犯复制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应从平面到平面以及平面到立体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因并无证据表明二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设计图和样板图,且二者的设计图和样板图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不属于对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进行平面复制;而对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依照设计图、样板图生产制作服装成衣,因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二被告生产羽绒服成品的行为亦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第二,维权的前提是权利基础的稳定和证据的充分。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即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一旦进入维权范畴,维权主体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利基础存在,这是必要前提。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有的企业并没有办理著作权登记和妥善保存作品原稿的意识,等到维权时才开始想法设法证明作品系由自己独创设计,这在举证层面显然要求更高、难度更大。
笔者建议企业在固定权属证据的时候,尽量选择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权属固定。虽然市面上有各种证据固化的形式和途径,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权属登记证书是完全没有争议的,在笔者代理企业进行著作权维权过程中,发现很多机构对非国家版权中心出具的权属登记证会有质疑,有的机构甚至会要求进一步出具权属证据。先不论其他途径的权利固定形式是否有瑕疵或纰漏,以上情形至少浪费了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效率。另外,为了证明侵权主体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企业的种种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也应当妥善保存。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企业的服装设计往往是由公司员工或者外包的设计师完成,那么企业需要注意,应当提前明确约定清楚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免产生歧义或纷争。
第三,维权措施多样,可择一或结合多种维权措施。
服装企业的侵权行为发生有季节性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出现周期性强、持续时间比较短,这对固定证据有一定的挑战。目前,针对某宝平台、某东平台这种长期发展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后台投诉比较快可以得到正面反馈,因为这些平台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投诉处理、断开链接和侵权行为固定机制。而针对这两年爆火的某音等直播平台上出现的直播销售侵权行为,平台目前不具备较为成熟、完善的侵权投诉协助处理机制,且直播往往不固定时间和内容,这给固定侵权证据带来不小的挑战,笔者在处理直播平台侵权证据固定时,往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追踪和协调取证。在固定证据的时候还应注意侵权主体身份的核查,以备诉讼所需,企业可以通过吊牌、包装、平台经营主体等初步判断侵权主体。
除此之外,行政查处也是一种可选择的维权措施,当然,首要的事情仍是固定侵权证据。行政机关的介入可较快、高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有很好的打击和警示作用。目前国内行政机关处理服装行业的行政查处的案例不多,企业应当充分配合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在笔者代理的一起行政查处专项事务中,笔者事先了解到,服装工厂已经知晓企业的维权行为,因此早有防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发现。为了确保能够有效查处,笔者提前走访、调查并与行政执法人员充分沟通关于查处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和对一些重要事项的看法,配合执法人员精准查获侵权产品,有力打击和制止侵权行为!
三、服装企业应当注重专利权保护
上文谈到,针对工业产品往往难以凭借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若企业不能以商标和著作权进行维权的话,应当注重对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1.专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服装专利权保护背景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与服装专利相关诉讼数量的曲线图如下图一,与十年前相比,服装相关专利诉讼数量并没有很大变化。

图一
服装行业专利维权情形较少,初步分析原因包括:第一,笔者通过与服装企业沟通以及结合维权经验发现,很多企业比较缺乏服装相关专利权保护意识,不知道可以通过专利保护进行有效维权;第二,服装打版定样后,企业需要尽快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因此往往在没有进行专利申请前就公开了成衣外观,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相关规定[5],一旦在申请日前将成衣设计公开,这一发明创造便进入公众领域而变成现有设计,专利不稳定而丧失专利保护实质意义;第三,每个季度的服装销售期很短,而每年的流行服饰风格迥异,对于企业来讲无法预测哪款服饰会成为爆款,无法确定哪款服饰申请专利保护,若每款产品都进行专利申请,很多发展中企业觉得成本过高而放弃,因此缺乏专利保护权利基础。
3.服装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一,正如以上分析,很多服饰侵权行为无法以商标、著作权为基础或主张不正当竞争请求保护的话,那么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将会是最为重要的维权途径。
在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杭州骏崃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6],原告主张被告网络平台销售的羽绒服与其羽绒服(27)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相同。法院认为,原告是一款羽绒服ZL2014××××.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该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羽绒服,属于相同产品种类,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外观,应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专利号为ZL2014××××.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保护范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第二,注重专利保护、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国内层面,为了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政府出台相应引导政策,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扶持,企业拥有的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作为评定的重要标准,获得认定的企业不仅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还能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市场价值;在国际层面,近年来,美国、欧盟对中国发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力度不断加强,企业应当树立知识产权自信、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以应对更广阔的市场、更严峻的考验,争取新时代下更大的发展机会。
第三,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创造,出台有相应的专利减免办法,若企业符合我国专利申请减免政策条件的话,大部分专利申请官方费用会被国家减免,这一定程度减轻了初创型企业前期发展的经济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实现了服装制造强国的既定目标。到2035年,我国服装行业要成为世界服装科技的主要驱动者、全球时尚的重要引领者,中国力图在服装行业建设方面成对全球有创造、有贡献、有推动的时尚强国。[7]随着行业加速从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市场结构持续优化,创新发展成为持续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服装企业不仅在中国市场欣欣向荣,越多品牌逐渐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比如李宁、波司登等,只有注重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才能走得更远、更久。
★文中小标注
[1]案号:(2018)闽05民初265号,海南祥麟公司仅在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注册“百果园”商标,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后于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类上注册“百果园”商标,海南公司主张深圳公司在其水果店、招聘、自媒体等在线平台上使用“百果园”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法院判决确认深圳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第31类商标权益
[2]此观点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判决,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68号判决。
[3]1954年“梅泽”案件,分离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
[4] 一审案号:(2018)京0102民初33515号,二审案号:(2020)京73民终87号
[5]《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6] 案号为:(2015)浙杭知初字第324号。
[7] 《中国服装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国服装协会。
随着我国自主创新理念不断增强,愈多主体注重打造自身独创品牌,在服装行业尤显如此。服装抄袭之风一直存在,比如某宝同款、某某明星同款。随着电商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电商购物平台已成为主要购物渠道,特别是最近几年直播购物爆火,抄袭变得愈加便捷。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维权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比如权利基础不牢固、取证困难、维权周期长等等,传统的维权思路和措施需要与时俱进。企业主们如何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实现持续壮大发展,仍需通过充分的前期防御+后期维护工作双管齐下来保障。笔者结合过去帮助服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经验,在本文中探讨服装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服装企业应当注重商标保护
1.商标保护的重要意义
对企业来讲,商标既是企业形象也是产品形象。举个例子,很多消费者反馈,同样是购买“南*人”品牌的衣服,为什么某平台上不同店铺买到的产品质量差别巨大?通过调查发现,其实“南*人”商标持有公司早就砍掉其产品生产线,每年主要通过品牌授权进行盈利,也就是说不同的主体获得“南*人”商标授权后,均可以在自己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但不同厂家的服装质量可能就参差不齐。除此之外,还有众所周知的“老干妈”商标护城河、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案。以上事例不难看出,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全面进行商标保护,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得企业自身品牌具有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标识,使公司品牌可识别、易传播,承载品牌商誉和知名度的商标又会为企业带来强大竞争力和商业利益。
2.商标注册保护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商标登记注册制度,企业想要获得自身商标专用权保护,应当尽早进行全面商标注册。若没有进行商标注册,那么企业的商标权益实现会有极大障碍,甚至有“被动”侵权之虞。
3.服装企业如何提前做好商标防御工程,除了要选择与自身品牌契合度高、显著性强、又不与在先权益相冲突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外,商标的注册范围也应该特别注意。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划分,服装企业应当注意的商标注册核心类别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类;第40类,主要在第4003、4010类似群的纺织品加工服务类和皮革、服装加工服务类;第42类,服装设计类,这是目前小众和原创服饰蓬勃发展后,很多企业忽略的一个重要类别;第35类,电子商务类。服装企业应当注意的商标注册重要类别包括:第26类,纽扣、拉链、花边等;第45类,服装出租类;第41类,服装厂商向市场发出的时尚刊物类;第9、10类,特殊用途服饰等等。
具体应当注册的类别,建议和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后确定,因为每个企业的发展布局会有所不同,并且在商标注册上,大众的认知和现行规定也可能有偏差,“百果园”商标侵权案[1]就是前车之鉴,提前商标布局是必要的,这样才能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二、服装企业应当注重著作权保护
1.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和商标权不一样,前者创作完成即获保护,但为了有效维权,企业应当做好相关创作原稿留存、权属登记等工作。
2.服装企业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一,当下服装行业中,除了完全“傍名牌”的服装侵权行为外,更多的还是1:1仿造,很多企业花了巨大心血设计、打版、宣传推广一款服饰,卖火之后很快就可以在某平台用图片搜到同款。针对这种已经更换了品牌(无法用商标维权),但服装系仿造的情形,企业用著作权维权显得很有必要,且如果企业对服装没有申请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话,那么著作权维权则尤为必要。
第二,著作权维权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为了证明权属,企业应及时做好版权登记。目前我国版权登记的周期一般在两到三个月出具证书(没有补正的情形),如有特殊需求,还可以走加速审查途径,相较于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六个月左右的审查期,版权登记则更加快速。并且版权登记的官费比专利申请官费更少,如果是系列作品,同个系列作品中除开第一个作品外的其他作品官费会更低,当然如果专利申请主体符合减免政策的话,减免比例也会非常可观。此外,专利维权中还会涉及到复杂的专利无效程序,而著作权权属基础是否牢固,在著作权维权行政或诉讼中可以直接进行证明确认,因此无论是行政查处还是诉讼维权,以著作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保护,整体效率高于专利权维权。但服装行业仍有以专利权为基础进行保护的客观必要性,详述见下文。
3.应特别注意的几点问题
第一,服装成衣一般不能主张著作权保护。
服装领域的著作权保护集中体现在: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服装上图案、印花的保护。但是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的保护程度非常有限,这两种图形作品作为一般产品设计图,除非生产出来的产品本身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而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否则,仅仅基于产品设计图生产出来的仅具有实用性功能的产品的过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难以用两种图形作品著作权去规制工业生产行为,保护范围仅在于制止其他主体的设计图本身的侵权。
服装成衣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因此,若服装成衣仅具有实用功能、不具有审美价值,或两者无法区分的,很难被认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方面[3]。因此市面上绝大多数服装成衣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服装企业依据著作权维权,往往针对服装上图案、印花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维权保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独创性一般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且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和艺术高度。
在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诉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中,原告主张其设计生产的两款羽绒服成品及其设计图为美术作品,而其对应的样板图属于图形作品,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羽绒服成品中的设计大多为惯常设计,且其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分离,故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不属于美术作品。
对于是否侵犯复制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应从平面到平面以及平面到立体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因并无证据表明二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设计图和样板图,且二者的设计图和样板图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不属于对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进行平面复制;而对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依照设计图、样板图生产制作服装成衣,因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二被告生产羽绒服成品的行为亦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第二,维权的前提是权利基础的稳定和证据的充分。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即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一旦进入维权范畴,维权主体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利基础存在,这是必要前提。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有的企业并没有办理著作权登记和妥善保存作品原稿的意识,等到维权时才开始想法设法证明作品系由自己独创设计,这在举证层面显然要求更高、难度更大。
笔者建议企业在固定权属证据的时候,尽量选择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权属固定。虽然市面上有各种证据固化的形式和途径,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权属登记证书是完全没有争议的,在笔者代理企业进行著作权维权过程中,发现很多机构对非国家版权中心出具的权属登记证会有质疑,有的机构甚至会要求进一步出具权属证据。先不论其他途径的权利固定形式是否有瑕疵或纰漏,以上情形至少浪费了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效率。另外,为了证明侵权主体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企业的种种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也应当妥善保存。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企业的服装设计往往是由公司员工或者外包的设计师完成,那么企业需要注意,应当提前明确约定清楚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免产生歧义或纷争。
第三,维权措施多样,可择一或结合多种维权措施。
服装企业的侵权行为发生有季节性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出现周期性强、持续时间比较短,这对固定证据有一定的挑战。目前,针对某宝平台、某东平台这种长期发展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后台投诉比较快可以得到正面反馈,因为这些平台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投诉处理、断开链接和侵权行为固定机制。而针对这两年爆火的某音等直播平台上出现的直播销售侵权行为,平台目前不具备较为成熟、完善的侵权投诉协助处理机制,且直播往往不固定时间和内容,这给固定侵权证据带来不小的挑战,笔者在处理直播平台侵权证据固定时,往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追踪和协调取证。在固定证据的时候还应注意侵权主体身份的核查,以备诉讼所需,企业可以通过吊牌、包装、平台经营主体等初步判断侵权主体。
除此之外,行政查处也是一种可选择的维权措施,当然,首要的事情仍是固定侵权证据。行政机关的介入可较快、高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有很好的打击和警示作用。目前国内行政机关处理服装行业的行政查处的案例不多,企业应当充分配合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在笔者代理的一起行政查处专项事务中,笔者事先了解到,服装工厂已经知晓企业的维权行为,因此早有防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发现。为了确保能够有效查处,笔者提前走访、调查并与行政执法人员充分沟通关于查处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和对一些重要事项的看法,配合执法人员精准查获侵权产品,有力打击和制止侵权行为!
三、服装企业应当注重专利权保护
上文谈到,针对工业产品往往难以凭借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若企业不能以商标和著作权进行维权的话,应当注重对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1.专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服装专利权保护背景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与服装专利相关诉讼数量的曲线图如下图一,与十年前相比,服装相关专利诉讼数量并没有很大变化。

图一
服装行业专利维权情形较少,初步分析原因包括:第一,笔者通过与服装企业沟通以及结合维权经验发现,很多企业比较缺乏服装相关专利权保护意识,不知道可以通过专利保护进行有效维权;第二,服装打版定样后,企业需要尽快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因此往往在没有进行专利申请前就公开了成衣外观,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相关规定[5],一旦在申请日前将成衣设计公开,这一发明创造便进入公众领域而变成现有设计,专利不稳定而丧失专利保护实质意义;第三,每个季度的服装销售期很短,而每年的流行服饰风格迥异,对于企业来讲无法预测哪款服饰会成为爆款,无法确定哪款服饰申请专利保护,若每款产品都进行专利申请,很多发展中企业觉得成本过高而放弃,因此缺乏专利保护权利基础。
3.服装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一,正如以上分析,很多服饰侵权行为无法以商标、著作权为基础或主张不正当竞争请求保护的话,那么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将会是最为重要的维权途径。
在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杭州骏崃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6],原告主张被告网络平台销售的羽绒服与其羽绒服(27)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相同。法院认为,原告是一款羽绒服ZL2014××××.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该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羽绒服,属于相同产品种类,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外观,应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专利号为ZL2014××××.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保护范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第二,注重专利保护、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国内层面,为了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政府出台相应引导政策,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扶持,企业拥有的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作为评定的重要标准,获得认定的企业不仅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还能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市场价值;在国际层面,近年来,美国、欧盟对中国发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力度不断加强,企业应当树立知识产权自信、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以应对更广阔的市场、更严峻的考验,争取新时代下更大的发展机会。
第三,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创造,出台有相应的专利减免办法,若企业符合我国专利申请减免政策条件的话,大部分专利申请官方费用会被国家减免,这一定程度减轻了初创型企业前期发展的经济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实现了服装制造强国的既定目标。到2035年,我国服装行业要成为世界服装科技的主要驱动者、全球时尚的重要引领者,中国力图在服装行业建设方面成对全球有创造、有贡献、有推动的时尚强国。[7]随着行业加速从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市场结构持续优化,创新发展成为持续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服装企业不仅在中国市场欣欣向荣,越多品牌逐渐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比如李宁、波司登等,只有注重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才能走得更远、更久。
★文中小标注
[1]案号:(2018)闽05民初265号,海南祥麟公司仅在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注册“百果园”商标,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后于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类上注册“百果园”商标,海南公司主张深圳公司在其水果店、招聘、自媒体等在线平台上使用“百果园”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法院判决确认深圳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第31类商标权益
[2]此观点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判决,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68号判决。
[3]1954年“梅泽”案件,分离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
[4] 一审案号:(2018)京0102民初33515号,二审案号:(2020)京73民终87号
[5]《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6] 案号为:(2015)浙杭知初字第324号。
[7] 《中国服装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国服装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