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包混迹于普通农副产品中的不明粉末,一个装着奶粉罐的寻常快递包裹——这些看似日常的物流寄递物品,谁能想到,背后却暗藏玄机......”
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于6月24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他人处取得的一包粉末藏匿于农副产品内,通过快递寄给被告人蔡某某,并在蔡某某收到货后要求支付毒资。后被告人蔡某某与下家曹某某商议确定交易毒品,并将上述粉末藏匿于奶粉罐内,通过快递寄给下家曹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某某下家曹某某处缴获奶粉罐两个,从其中一个奶粉罐内查获一包黄色粉末(经称重,净重5.15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抓获张某某,并搜查、扣押四包黄色粉末(经称重,净重共计55.27克)。经鉴定,上述黄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次进行,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法庭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运输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贩卖、运输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分别贩卖、运输海洛因60.42克、5.15克,其行为严重触犯刑律,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具有毒品再犯的从重情节,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将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而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新型毒品的强隐蔽性特点,将毒品伪装成各种新潮的食品、饮品、药片、电子烟等,诱骗目标对象服用,进而获取巨大利益。

毒品的危害巨大,不仅会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还会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带来诸多严重的社会犯罪问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的行为手段也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本案所涉及的便是一起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手段实施的犯罪,在“网络+寄递”的毒品犯罪模式下,犯罪分子和毒品在时间和空间上高度分离,呈现隐蔽性、复杂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的挑战。本案的依法打击,也体现了闵行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立场,也提示遏制毒品犯罪,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一方面,公众要主动树立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要了解禁毒法律知识,了解常见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伪装形式和危害,做到以下“三不”:
1
不盲从。不存侥幸之心,不因猎奇而“以身试毒”,不因心烦而“借毒消愁”,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2
不糊涂助人。不要帮不了解底细的人托运、携带、领取包裹;外出旅行时,忌行李上有敞开的口袋或缝隙,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3
不交吸毒之“友”。自觉净化社交圈,远离涉毒人员和场所。如发现身边中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举报。
➤另一方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做到合力斩断毒品流通渠道,营造健康无毒的社会氛围:
1
强化主体责任。快递物流企业是防范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落实收寄验视规定,提升对可疑物品的敏感度和处置能力。
2
完善监管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持续完善行业监管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风险监测预警。
3
深化协同配合。加强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打击寄递渠道涉毒犯罪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全力斩断毒品流通的“隐形通道”。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文字来源:刑事审判庭 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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