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速递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获通过
7月24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等。
其中,会议强调,要着眼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改革完善保护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展首次巡回审判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在地处江苏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展首次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鹏程水泵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五案。此次巡回审判满足了群众便利诉讼的需求与期待,是司法为民的一项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公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7月22日,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公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云平台管理运营者的征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二)云服务商人员背景及稳定性,特别是能够访问客户数据、能够收集相关元数据的人员;(三)云平台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情况;(四)云服务商安全管理能力及云平台安全防护情况;(五)客户迁移数据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六)云服务商的业务连续性;(七)其他可能影响云服务安全的因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或将被联合惩戒
7月22日,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将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此外,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的,经认定部门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单。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
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内容(以下简称新规则及收费标准),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新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提升至500万元以上;(二)新规则实行全新的收费标准,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三)新规则收费标准提高了最低收费,同时明确规定了收费的封顶金额;(四)新规则收费标准规定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五)新规则增加规定多份合同合并申请条款;(六)新规则进一步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紧急仲裁员和申请临时措施收费标准。
业内案例简评
全国首例涉“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 点评人:蒋文捷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微信红包”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日前已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青曙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浩天点评】
就此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结合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被告抗辩意见等,法院裁判的逻辑一般包括:原被告是否适格主体、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被告行为是否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如构成侵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赔偿额如何认定)。具体而言,本案中:
1.关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鉴于涉案“微信红包”作品篇幅较小且系简笔勾勒,与生活中的实体红包没有实质区别性特征,故被告主张不具有独创性。一审判决则认为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而涉案“微信红包”在颜色和线条搭配、比例,图形和文字的组合等方面均体现了作品的选择、判断和取舍,故具有独创性。可见一审判决对涉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较低。
2.关于是否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比对涉案作品及被告经营“吹牛”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认定二者在组合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仅细微之处存在区别尚不足以形成设计上的整体差异,故而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3.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了涉案作品作为用户量庞大的及时通讯工具中的服务,知名度、使用量较高、授权对价高,被告主观恶意明显,涉案作品创作难度不大等因素,确定赔偿额为10万元。
此外,就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部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微信红包”页面构成一定影响的装潢,系“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作为标记类经营成果的保护,而非作品创作和传播利益的保护,故与著作权侵权诉请并不重合。同时认为,在涉案“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经过长期、持续推广、经营,起到联系经营者、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在其经营软件中使用与“微信红包”相近似的装潢,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也同时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系不正当的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获取竞争优势,故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维火(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诉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点评人:李梦雪
二维火(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火公司)认为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一款名为“美团小白盒”的插件非法侵入全封闭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并实时监控商家的系统运行,在顾客结账之际读取该系统中商家的“实收金额”栏目ID以及数据,恶意劫持该系统和商家的第三方支付流水,造成全国1800余家合作商户餐饮流水的损失,额度达到近2.3亿元人民币,二维火并由此认为“美团小白盒”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恶意侵入并监控二维火收银系统读取相关商家的收银信息、劫取支付流水,因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计4100万元。7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迪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浩天点评】
本案诉讼过程中,迪火公司明确其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以下四项:1.窃取白名单密码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项,属于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监控/截获/读取数据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3.控制/干扰/中断二维火系统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4.截取收入流水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三快公司则认为其不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并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三快公司是否存在侵害迪火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三快公司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三快公司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4.若三快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迪火公司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就争议焦点1,迪火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为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应用安装包包名命名规则,即只有将包名命名为“com.…….”的安装包方可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对此,法院认为,二维火收银机可接受安装的包名规则已经实际公开,且容易获得,不符合秘密性的要求,因此,对于迪火公司主张侵害商业秘密的指控未予支持。
就争议焦点2,美团收款应用在本案中的被控行为表现为:(1)出现悬浮图标,(2)收款时出现收款弹窗,(3)经设置可通过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中的按钮直接触发收款弹窗,(4)经设置可以代为点击二维火收银系统中的"结账完毕"按钮完成清台。法院经审查认为,美团收款并未主动、强行在二维火收银系统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去影响用户的选择;反之,其只是向用户提供了选项,由有相应需求的用户自行进行选择,且在案并无证据表明美团收款在安装或运行过程中存在"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行为,相反,根据在案证据,美团收款在安装与设置过程中均明确提示用户所需要获取的权限,是在用户自行选择授予相应权限之后方可完成相关功能。
就争议焦点3,法院首先明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应当主要以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标准对行为本身进行评价、以认定市场竞争秩序是否受到破坏或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团收款可以安装到二维火收银机中的事实,以及安装后所可实现的功能,或是基于迪火公司公开的信息,或是基于二维火收银机所使用的安卓系统本身具有的功能与特性并获得用户的授权,或是基于迪火公司及其二维火收银所允许的范围,或是以上数项的组合,均属合法合理范畴之内,难谓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故不具有违法性或不正当性。且三快公司亦未损及市场竞争秩序这一公的利益,或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私的利益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要求的结果要件。
就争议焦点4,鉴于迪火公司相应不正当竞争指控均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其要求三快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在认定三快公司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道德时,还对法律干涉的必要性与技术路径的可行性进行了考量。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发生与迪火公司的技术措施过于简单且公开了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不无关联,而本案纠纷发生之后,迪火公司已经更新了其技术措施,美团收款应用现已无法安装至迪火公司的收银机系统中。由此可见,迪火公司要求三快公司停止涉案行为的诉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于通过技术手段即可实现控制的行为,法律理应保持一定谦抑,不宜随意干涉。
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14期)
作者:浩天信和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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