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案例解析】 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且未超过行权期限的,承包人依法就其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解析】
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且未超过行权期限的,承包人依法就其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42号
【案情摘要】海岸东方公司与博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12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博源公司承建“海岸东方”项目F区1#-5#楼、D区7#楼工程。协议签订后,博源公司依约定陆续组织施工。2011年10月,案涉工程因行政手续缺失被责令停工,后多次复工未果。2014年5月,双方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州新区海岸东方F地块F1#-F10#、D地块D1#-D8#建筑施工工程由博源公司总承包施工。2014年9月,海岸东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检测工程主体结构并出具《结构实体检测报告》。2018年7月,博源公司书面催告海岸东方公司依法办理复工手续并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停工损失。2018年8月,博源公司书面通知海岸东方公司解除上述协议。2018年9月,博源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2019年5月,海岸东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6月,案涉工程设计单位复核认定原结构实体能满足承载力和正常使用要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博源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争议,最终经法院裁判确认案涉工程虽未完工,但经检测验收质量合格,亦未超过权利行使期限,博源公司依法就其承建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虽未完工,但海岸东方公司已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实体检测,经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主体结构实体满足承载力和正常使用要求,表明博源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处于未复工、未完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不确定状态下,以博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时间作为海岸东方公司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符合案件客观实际,博源公司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权利行使期限,其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受偿权,其制度核心旨在保障承包人投入建设工程或物化于建设工程中的实际价值得以优先受偿,避免因发包人违约致使承包人权益落空。该项权利的行使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而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因此,即使工程整体未竣工,承包人仍有权就已完工程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价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明确了在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未竣工工程质量的认定
承包人就未竣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质量合格为前提,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判定工程质量时,可参考如下认定规则:

情形分类

认定规则

工程未完工+未交第三人续建

结合当事人的证据、工程状态进行综合判定。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承包人应提供已完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监理确认单等证据来加以证明,若证据不足,可通过申请造价鉴定等方式确定。

工程未完工+交第三人续建+尚未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将工程交由第三人续建前,应首先确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否则,在质量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推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未完工+交第三人续建+最终验收合格

视为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占有使用

推定工程质量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三、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判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即“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时,可参考如下认定规则:

情形分类

认定规则

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

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日期为起算点

合同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 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

2. 工程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后续达成结算协议

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按约定;

2.结算协议未明确约定支付时间:结算协议签署之日。

合同解除,未约定支付日期、亦未提交结算

以合同解除之日为起算点

合同未解除,但承包人已实际终止履行

以合同实际终止之日为起算点(如实际撤场)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受理日加速到期,实践中对于此情形下行使优先权起算点的认定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观点:

1. 以受理破产之日为起算点;

2. 以债权审查确定之日为起算点;

3. 以债权申报之日为起算点。


四、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
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且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限于实际支出费用及间接费用。判定优先受偿金额范围时,可参考如下认定规则:

分类

具体内容

是否可优先受偿

实际支出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垫资款等

间接费用

管理费、规费、税金、已完工部分的合理利润等

预期利润

未完工部分的预期可得利润等

违约金/利息

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

其他损失

停工窝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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