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5000万元,合同中约定乙公司主要营业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最迟应于变更的次日书面通知甲银行,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另外合同约定乙公司违反合同中所作的任何一项承诺,甲银行可以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一直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但在一次甲银行的例行贷后检查时,发现乙公司已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址办公,原地址大门紧锁,但并无任何标识。乙公司并未按约定向甲银行作出书面通知,甲银行在乙公司原办公地址门口拍照存证。甲银行于次日向乙公司按原合同地址发出催告函,督促乙公司三日内至甲银行说明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快递签收记录显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但乙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甲银行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一次性提前清收本息。甲银行之后通过诉讼向乙公司催讨本息等。。
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这要求银行为降低风险,必须实行贷后管理和检查。但《贷款通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具体要求还是会内化入合同成为合同条款,为各方所遵守。
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乙公司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址办公,甲银行可以依照合同的兜底条款,即:“乙公司违反合同中所作的任何一项承诺,甲银行可以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如果乙公司确实违反了该条约的约定,甲银行可依约定处理,但是本案例中需要证明的关键事项是:“乙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虽然甲银行在检查中于乙公司原办公地址门口拍摄了照片,但仅凭此证据似乎证明力不够。第一,照片上并未显示乙公司的信息,没有门牌号,无法对地址特定化;第二,即使真的是拍摄于合同约定的乙公司办公地点,但是拍摄期间是否属于乙公司经营期间?是否因某些原因放假?均不能排除这些合理的抗辩理由;第三,甲银行向该地址发送的邮件,乙公司签收了,乙公司更加可以以此强调自己在该地址办公。
处理结果
该案例是本律师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例。当时仅有银行拍摄的照片,本律师认为确实证据不足。在了解情况后,协助银行向合同约定的乙公司办公地点的物业服务公司调取了乙公司租赁办公场地的最后一份合同,证明租赁期已届满,同时请物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乙公司早已不在该地址办公。至此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启示
银行金融机构在贷后检查管理中,如发现与本案例中相同的情形的,建议第一时间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办公地点的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先固定证据,然后再要求借款人作出合理说明,以此掌握主动权。
银行贷后检查中关于借款人违约的一些容易忽略的取证问题
作者:李映波来源:智仁律师

案 例 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5000万元,合同中约定乙公司主要营业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最迟应于变更的次日书面通知甲银行,同时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