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总结(三)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0、加付赔偿金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10、加付赔偿金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本法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劳动者不能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请求加付赔偿金,因为该法条适用的主体应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后,用人单位逾期整改的处罚规定,因此处罚应以具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限期整改的证据为前提,故劳动者应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诉求,在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责令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后,才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主张。
11、赔偿金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获得赔偿金的依据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法律原文中,显著字眼为“不得”,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赔偿金。
汇总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是过失性辞退条款,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分别为伤病期满后能力不足辞退、培训后仍能力不足辞退)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即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本条所指的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则涉及到停工留薪期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12、病假(医疗期)
法条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病假不能折换为工资报酬,病假期间到岗上班视为处分病假权利,不存在救济途径。如用人单位不发放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追讨,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13、婚丧假
法条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第二条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条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并不必然享有婚丧假期,必须先经用人单位批准,若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休婚丧假期,则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4、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
法条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现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15、员工有权拒绝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权
法条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
《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如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后为其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又发现其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扩散劳动者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信息,否则将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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