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能否基于行使知情权而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若无法行使,股东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能否基于行使知情权而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若无法行使,股东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Q:邵博士,您好!请问股东能否基于行使知情权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A: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但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股东不能基于行使知情权,而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Q:《公司法》中有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吗?
A:《公司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没有规定不做审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权利。
Q: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A: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须依据股东合意来行使。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要求审计的权利,那么,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有要求审计的权利,股东之间也没有达成其他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协议,那么,股东便无权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Q:如果公司向股东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能否代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A:《公司法》并无审计代替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股东仅仅查阅审计报告,股东的知情权往往会落空,根本无法掌握公司的实际状况,因此,公司向股东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不能视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表现形式。
Q:即使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审计的权利,如果股东提起审计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提出的审计要求?
A:虽然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账簿,但是如果该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同样可以拒绝,以维护公司自身的合法利益。
Q:除了通过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赋予股东提起审计的权利外,股东还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启动对公司的财务审计?
A:第一,可以尝试通过股东会启动审计。如果股东认为有必要对公司进行审计,可以在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提案,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召开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大会中提出审计的提案并进行表决。第二,如果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发起审计,而股东或公司利益又确实遭受了损害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根据《公司法》第53条第1项第54条第2款的规定,监事或执行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的权力,因此,股东可以向监事或执行监事提出相关请求,请求其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审计。
Q:如何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规范表述股东的审计权?
A:为了明确股东的审计权,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可做如下表述:任何股东均有权自负费用,在提前十日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目的,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审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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