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没全额开具发票,业主可以拒付工程款?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筑公司咨询: 又到年末,辛辛苦苦施工,眼看工程竣工,但是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我们多次索要,但是开发商以未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拒付工程款,其拒付理由是否合法?我们该怎么办?

建筑公司咨询:
又到年末,辛辛苦苦施工,眼看工程竣工,但是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我们多次索要,但是开发商以未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拒付工程款,其拒付理由是否合法?我们该怎么办?
郧和律师答复
开发商以施工方未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否合法,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开具发票为付款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业主以未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案例一: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万联通电子磁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天涯海角风景区IC电子卡门禁系统合作项目补充合同之二》第5条约定的结算支付条款并未约定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必须以万联通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且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万联通公司开具发票既不是天涯海角公司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定条件,因此,天涯海角公司以万联通公司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仙谷山公司是否有权以楚峰公司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的问题,本院认为,仙谷山公司与楚峰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仙谷山公司作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支付工程款,楚峰公司作为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建设成果,而开具发票仅是楚峰公司的附随义务。
在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仙谷山公司即负有按《工程结算确认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仙谷山公司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楚峰公司也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仅抗辩仙谷山公司应先支付工程欠款。
仙谷山公司迟延支付剩余1948万元工程款,楚峰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也是合理行使抗辩权。故红旅集团以楚峰公司尚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理由不成立。
郧和律师对建筑公司提示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发商支付工程款”,此时开具全额发票为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条件,施工方必须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发票,才可以主张开发商支付工程款,这个时候,开发商以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理由成立。
首先,签订合同时审慎了解《建设施工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的,协商一致后严格遵守。
其次,在履行开具发票义务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项目金额、实际施工项目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拒绝购买发票、出售发票、代开发票等行为,避免陷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风险。
郧和律师对开发商的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提供发票的义务,同时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以及提供发票的类型。
发票示范条款:
承包人在结算工程款前【】日,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负违约责任。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