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四)——虚假登记的撤销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四)——虚假登记的撤销》 (一)新《公司法》规定变化 关于公司虚假登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四)——虚假登记的撤销》
(一)新《公司法》规定变化
关于公司虚假登记的撤销,本次公司法修订主要做了体例及法律后果两方面的调整。在增设的第二章公司登记部分新增第39条,明确了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在第十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不再涉及撤销登记内容,而是直接进一步明确法律后果并在旧法基础上做一定调整。
(二)条款内容解读
1、明确撤销公司登记的规范
《公司法》第39条单设条文规定了公司虚假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原则,在2022年3月实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2024年3月将实行的《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中,均已明确了撤销登记的调查机关、调查程序等,本条文在设定了删除了有关调查程序的表述,直接引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表述更简洁,适用更为灵活。
2、明确区分撤销与行政处罚
撤销与吊销原分属不同的法律概念,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措施,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剥夺,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就已明确回复: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撤销之后,视为公司自始不存在。故二者并不相同,本次新《公司法》第39条中亦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虚假登记行为“撤销其公司登记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规定可判断,撤销公司登记并非行政处罚,所以在法律后果部分亦做相应调整。
同时,2018年《公司法》第198条中关于公司虚假登记情况下,“撤销”和“处罚”如何适用规定较为简练。本次新《公司法》在条文表述中就不再将撤销登记与作出行政处罚一同表述,实行“撤罚分离”。对此,《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已明确了对虚假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法》修订亦是与该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增加虚假登记的责任承担主体
从新《公司法》修订以及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可见,“撤罚分离”与“撤罚并行”是两大原则,撤销仅是纠错,所以撤销不能代替处罚,处罚也不能涵盖撤销。对于虚假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结合具体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使裁量权,同时作出相应处罚。
而关于责任承担,新《公司法》一方面提高了罚款标准的上限,提升至了200万元,另一方面将虚假登记责任主体从登记公司扩大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等法律责任,弥补了2018年《公司法》在该方面的空白,提高了相关人员的违法成本,有利于规范现代公司制度。特别需注意的是,因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公司设立的材料由其提交,即使其不知情,则也可能判断存在过失而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律师建议
1、规范登记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已经就公司的登记程序作出明确的要求,公司在设立时需注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操作,避免出现假冒签字、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否则除公司可能被撤销登记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利害关系人注意及时申请撤销登记
在公司虚假登记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是自然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伪造签字。如自然人发现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需注意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反应情况,要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如登记机关出于规避风险考虑,不愿主动启动行政纠错程序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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