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就菲律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提起的南海争端仲裁案,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该案将继续开庭审理。对此结果,部分外媒及菲律宾似乎弹冠相庆,我国部分学者、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者颇有争议,尤其是对外交部针对本案采取的策略。就此,我研读了仲裁法院长达151页、412个段落的裁决书,该裁决书较为全面地记载了各方观点、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国际争端仲裁与商事仲裁具有很多共同点(程序和策略等),根据我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理解和执业经验,特此分享针对该案目前进展的解读观点和建议。
一.案情简介
-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将南海争端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及权利主张,启动了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2013 年2 月19 日,中国向菲律宾提交照会,阐述了“中方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拒绝接受书面通知并将其退还给菲律宾。
- 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分别是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 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 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 Wolfrum。
- 仲裁庭于2013年7月11日召开首次仲裁庭会议后,发布了第一号程序令和程序规则,要求菲律宾在其书面陈述中充分说明所有问题,包括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中国于2013 年8 月1 日向常设仲裁法院递交照会重申其“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同时也阐明中国未参与仲裁程序。
- 菲律宾于2014 年3 月30 日提交其诉状,仲裁请求为15项,主要为请求裁决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不能超过《公约》允许的范围;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主权权利及“历史性权利”与前述《公约》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黄岩岛和其它数礁等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领海等;中国非法干扰了菲律宾权利等。仲裁庭确定2014 年12 月15 日为中国提交其回应菲律宾诉状的答辩状的日期。常设仲裁院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照会,中国重申此前立场。
- 中国虽然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日期内提交答辩状,但是在此前的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国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立场文件》”)并提交仲裁庭成员,同时表明“转交上述立场文件不得被解释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仲裁”。
- 仲裁庭在2015年7月7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开庭,主要涉及中国立场文件中关于管辖权的反对意见。菲律宾代表团由约60 名出席者组成,包括担任菲律宾代理人的总检察长、外交部部长、司法部部长、国防部部长,和来自最高法院与下议院的成员,以及自美国和英国聘请的四位大律师和教授。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全体一致的裁决。
二.中方观点
中国不参与该仲裁,但是通过照会、公开声明、《立场文件》和两封由中国驻荷兰大使至仲裁庭成员的函件,说明了以下核心观点: -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 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 年做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三.管辖裁决
该裁决的主要内容:裁决仲裁庭是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合法组成;中国在程序中的不出庭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取决于某些条件的限制,对菲律宾的第3、4、6、7、10、11和13项诉求具有管辖权;对其1、2、5、8、9、12和14项诉求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审议至实体问题阶段;指令菲律宾对第15项诉求澄清内容和限制其范围,保留对该诉求的管辖权问题至实体问题阶段。
四.评析/解读 - 管辖权裁决结果并非完全有利于菲律宾
鉴于管辖权的裁决结果在媒体中并未完全和充分地披露,因此,很多人认为菲律宾在南海争端的前期仲裁中已经完全获胜,实则不然。该裁决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部分请求的管辖权获得支持,即3、4、6、7、10、11和13项,主要涉及是否黄岩岛和其它数礁等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领海等;中国是否非法干扰了菲律宾权利等;
2)部分请求的管辖权尚未确定,即1、2、5、8、9、12和14项诉求,该等事项主要涉及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主权权利及“历史性权利”;中国对美济礁的活动是否违反《公约》等;
3)个别诉求不明确,菲律宾被要求澄清,即第15项“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管辖权尚未确定。
因此,目前仅是部分事项获得管辖权,其它核心诉求尚处于待定状态。该等诉求涉及主权和领土问题等,不属于《公约》管辖范围,不被受理的可能性极大。 - 中方的策略富有智慧
中国在该仲裁案中采取的策略为不参与、不认可,同时以多种形式对管辖提出异议,表明立场和观点。该策略较为务实,不失为明智之举。原因如下:
1)从照会、说明、立场文件等的回复内容看,逻辑较为严谨,名为立场文件,实为答辩状和管辖异议书;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间内予以提交。以上均是按照中国对国际公约和共同声明的相关约定提出,法律思维显而易见,应该是有法律专业人士(甚至是律师)出谋划策。
2)在菲律宾提起仲裁后,如果完全置之不理,则丧失了全部话语权,也不符合中国大国气度,因此,应选择以合适方式陈述立场、据理力争,例如照会和立场文件等。裁决书显示,仲裁庭还是考虑和采纳了《立场文件》中的部分观点。
3)部分人士建议中国应该全面参与该仲裁,该意见弊大于利:
其一、菲律宾主张的事项中,大多确为主权争议,如中国参与仲裁后,获得不利裁决结果,届时反悔或不执行,则国际影响和负面印象更差;
其二、在涉及南海的争端中,不能以此仲裁解决方式形成先例,如中国参与该仲裁,则周边的越南、日本、印尼等国均会纷纷效仿,令中国疲于应付。本次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案中,虽然裁决不存在必要第三方,但是,越南外交部于2014年12月向仲裁庭提交了“越南外交部提请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注意的声明”,被载入裁决书,其声明包括支持仲裁庭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急不可耐。此外,该案虽然不公开审理,但是,在收到马来西亚、印度、越南、泰国和日本的书面请求并征求菲律宾意见后,仲裁庭允许该等国家派出小型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参加庭审,俨然形成小同盟,其意图显而易见。 - 后期策略建议
1)坚持既定策略,视该案进一步进展,再决定是否调整策略。
2)直接或间接咨询在该领域卓有成就的外国著名律师和教授,签订保密协议,参考其建议和观点,以便准确和以更具体的观点和方案予以应对。
3)在该案的管辖权裁决公布后,台湾亦发表了反对该裁决的声明。建议考虑和台湾进行交流,就该争端和仲裁案,寻求获得必要支持的可能性。
4)该案较为复杂,涉及领土争议和诸多事项,如果仲裁庭的最终结果具有倾向性和错误,中方可予以反击,致使其整体裁决的合法、公正和准确性遭受质疑。 - 经验教训
1)谨慎参加国际公约,重点关注保留和排除条款。。
2)在国际条约和声明中,应注重约定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中国在《立场文件》中表明的核心观点之一是,中国-东盟《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一系列菲律宾和中国就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发布的联合声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约定了多种争端解决方式,但是仲裁庭裁决上述文件并未规定有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仲裁庭认为以上任何文件均不能妨碍菲律宾提起仲裁。如果在上述宣言、联合声明和公约中做出明确约定,将有利于在该等争端的管辖问题上,予以有效抗辩。
3)涉及国际争端的仲裁事项,应咨询和获得外国相关领域、具有卓越经验的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和专业协助。
4)确保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发表的声明的表述和翻译的准确性。
在《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关于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的排除性规定问题时,菲律宾认为,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中所称的“历史性所有权”不同。菲方通过评析中文版《公约》及其他五种语言的官方版本(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和俄语)辩称,“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仅限于主权国家对于与陆地相毗邻的近岸海域权利的主张。另外,菲律宾声称,中国从未在声明与外交信函中使用过以上词汇用来描述其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致使仲裁庭认为,在该案中,涉及中国对于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和有效性,以及这些权利是否被关于“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的管辖权例外规定所覆盖。因此,应关注并确保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发表的声明的相关表述和翻译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