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给乡村带来什么?

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会给广大乡(镇)村带来重大影响。土地管理法本次修改的背景就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法律障碍,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力。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会给广大乡(镇)村带来重大影响。土地管理法本次修改的背景就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法律障碍,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力。在调研和试点过程中,各乡镇普遍反映,乡村振兴存在缺产业、缺人、缺资金,集体建设用地缺乏流动性,征地补偿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正是因为存在上述问题亟待解决,才推动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而土地管理法的本次修改也恰恰回应了农村土地改革的迫切需要,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突破口。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又包括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本次放开的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且,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符合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2、依法登记,即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3、村民同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还特意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此外,新法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包括出让、出租等,土地使用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更重要的是不再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内外。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正在抓紧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但必须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以保证同地同权。
土地管理法的上述修订,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化了集体建设用地价值,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改革征地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两大主题就是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和保护耕地(即粮食安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保障,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本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征地制度:
一是采取列举式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健全补偿机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和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新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在保留征地批后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地批前公告。批前公告至少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告期限至少三十日,公告地点为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即征地报批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加之宅基地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大量闲置浪费,农民的用益物权难以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农业农村部随后在2019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同时还规定,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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