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辈子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第三辑 成年人的生活(下) 交通事故中有一类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第三辑 成年人的生活(下)
交通事故中有一类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我们浙江省对这类工伤采取双赔,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人还要享受工伤待遇。当然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及残疾人器具费不享受双赔。所以,我们面对交通事故时,就需要特别注意是不是工伤。而现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的工伤范围非常广。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此类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因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下同),三是受伤害的原因非本人主要责任。
1、上下班途中。什么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什么样的上下班路径属于上下班途中?这是认定此类工伤时经常会发生争议的两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根据《新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实践中,工作地的认定较为简单,而职工的居住地,认定起来往往非常复杂。所谓的“居住地”除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等。凡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上述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也就是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新规定》对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是看绕道原因而定的。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客观原因绕道的,自然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绕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聚会等等。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2、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并不仅指职工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3、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将要责任和无责任等五种情形。如果受到伤害的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是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这两种情形的,则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
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怎么做?不论是因何种原因遭受伤害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以下步骤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职工如果还能够拨打电话的,则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工作上级报告或报警,这样做不仅是方便让其他人施救,更重要的是为了锁定受伤害的原因。
其次,当然是积极救治。职工本人若有意识且能够表达的,应当如实向医生描述受伤原因。因救治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单位垫付。如果单位不愿意垫付,则通常是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此时职工本人应当自行垫付,以免耽误救治;但职工应当妥善保管好医疗费票据、病历本及住院治疗的资料。实践中还有极少数单位会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义为受伤职工办理治疗手续。单位之所以会如此做,肯定是单位没有为遭受伤亡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此时,职工本人如果意识清晰的,应当予以拒绝。如果是职工当时无意识的,则亲属事后发现这一现象时,也可要求单位改正;否则职工会因举证不能而获得工伤待遇。
第三,确认自己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即属于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过,但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取证,包括向单位要劳动合同、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等的签字)和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确认劳动关系(实在不行,同事口头确认劳动关系)的录音等手段。
第四,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第五,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六,主张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后(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治愈后),职工即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单位不愿意承担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其中的条件之一是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的责任是非主要责任。根据《新规定》的规定,这里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交警出具。但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有可能存在不准确,或者是交警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种情形况下,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有证据证明的,或者是单位对工伤的事实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都可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认定。不过,我们并不建议职工这样做,因为这样做需要经历多个仲裁诉讼程序,对职工而言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我们的建议是,职工仍然要依法要求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但如果交警不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该规定的第六十六条又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所以,如果交警部门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直至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止。
除了交通事故外,车辆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说道说道,那就是借车。诸位,如果有铁哥们或者是闺蜜问你借车,你是借还是借?《侵权责任法》说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由车辆的使用人或实际管理人承担,车辆所有权人原则上不承担,只有在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那么什么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春运存在过错呢?一是我们的车辆存在技术故障,或者是没有把车辆的状况告诉借车人,比如我的车刹车不太好,灯光不太好,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我们把车借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人。说到这里,大家都松了口气。因为问我们借车的人都是有驾驶证的。是这样的吗?你怎么知道他的驾驶证是不是已经过期?是不是被交警借扣、吊销?车辆所有人必须保证把车借给借车时仍然有驾驶资格的人,包括他没有喝酒等在内,否则车辆所有人就要与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吃饭的事情。过年了,吃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吃饭在法律上来讲有许多说法。比如,单位领导请客,然后我们吃完饭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这个就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构成工伤。所以,做领导的请客,现在是有相当的风险的。再比如,吃饭,我们习惯要喝点酒。喝酒会有几种情形,一是不胜酒力却不拒酒,二是劝酒。新闻上也有报道,说是陪领导喝酒喝死了。这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上说酗酒发生伤害的不能算工伤。但是,陪领导陪客户喝酒属于工作范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现在的规则对这类喝酒喝死的作为工伤处理。那如果不是陪酒,而是同事朋友聚会,或者当场喝死了,或者是散场后在途中发生意外,和他一起喝酒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劝酒的,或不阻止喝酒的,或者是喝醉后不送其安全回家的,一起喝酒的人都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都需要对因喝酒发生伤亡的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通常要承担60%的责任。所以,春节到了,不贪杯,不劝酒,送喝醉的同桌人回家都是文明的表现,也是法律责任防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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