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2年6月11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为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沪)剧审字(2012)第015号,该剧的申报机构为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唐人公司)。该剧上映后,片尾署名为“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联合制作”、“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联合出品”以及“本剧所有版权归属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唐人公司)”。
2011年5月18日,上海唐人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中国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浙江唐人公司,后者可以转授权及单独维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8日。同日,浙江唐人公司向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以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获取的上述权利全部转授给后两者,后两者转授权的权利及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6日。
2012年7月10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和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分别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涉案电视剧在发行许可证下发之日起六年内,该两单位享有该剧的中国大陆地区无线、有线、境内卫星及地面独家播映权、发行权、署名权;自发行许可证下发后满六年之日起,该两单位享有该剧的永久性非独家电视播映权、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其他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归浙江唐人公司所有。
2013年5月7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声明就搜狐公司起诉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风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鉴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电视剧作品《轩辕剑之天之痕》的共同被授权人之一,该公司声明放弃在本案中所有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
北京风网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视频整合服务的提供商。“风网100TV客户端”是为手机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直播、在线视频点播等无线视频互动服务的App软件。
2013年1月29日,搜狐公司进行公证保全,使用“100tv播放器”,在主界面本地、在线、搜索三个栏目选项中,选取在搜索栏搜索“轩辕剑之天之痕”后,显示多个相关视频结果。其中第一个搜索结果为“轩辕剑之天之痕 类型 电视剧 来源:优酷”,并附有电视剧海报。在点击该结果后可以显示36集剧集列表,在点击播放时,页面首先跳转至加载页面,该页面上方显示有http://v.youku.com……网络地址,下方显示有播放按钮。点击播放按钮,相关视频得以通过“100tv播放器”软件直接播放。视频播放过程中左上角显示有湖南卫视台标,部分视频同时显示有优酷水印,再无其他来源信息。
搜狐公司以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风网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风网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为证明“100tv播放器”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在公证处搭建了测试环境,通过在互联网与手机之间安装监测电脑并启动WireShark软件,同时在手机上安装并运行“100tv播放器”软件,按照搜狐公司公证的步骤,进行搜索播放涉案作品。
点击“轩辕剑之天之痕 来源:优酷”的搜索结果后,会跳转到网址http://v.youku.com/v_show/……页面,经过缓冲加载后,该页面显示为优酷播放器页面,上方显示有“youku优酷”字样,下方显示有剧集。点击该优酷播放器页面可以直接播放视频内容,点击播放器下方播放按钮后,可以通过“100tv播放器”软件播放视频内容。播放过程中,WireShark软件可以显示视频文件数据来源的完整信息。北京风网公司公证后,将涉案电视剧的链接完全断开。
主要争议焦点
1.本案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2.北京风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一、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
“100tv播放器”软件向移动用户提供的是视频搜索和在线播放的功能,搜索所得的视频文件并不在北京风网公司的服务器上,而是在第三方服务器上。本案中,可以佐证这一事实的,有以下证据:
“100tv播放器”启动后的主页面仅有搜索栏和搜索键。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并点击搜索键后,搜出的结果来自互联网的多家网站,搜到的视频文件依次来源自优酷、搜狐、土豆等。
“100tv播放器”及其服务器并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登载、存储、编辑、显示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通过“100tv播放器”客户端观看的视频内容或其他作品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或用户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本地内容。
此外,在公证的截屏中可以看到视频来源网站的网页,直接点击该网页视频的播放器即可在线播放视频。在截屏中还可以看到,点击“100tv播放器”的“播放”蓝色按钮播放视频时,视频上方会显示视频的来源网址。
使用“Wireshark”软件监控视频播放过程,将捕捉到的视频网址抓取后,可以下载相应的视频,并播放验证,进一步佐证“100tv播放器”播放的视频均来源自搜索得到的第三方服务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二、(一)的第2条第一款可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也即认定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的基本原则是服务器标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风网公司的“100tv播放器”搜索、链接以及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不构成作品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二、搜狐公司起诉前没有就涉案电视剧的侵权行为对北京风网公司进行通知
北京风网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积极采取措施,断开了涉案作品的链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在案公证的证据表明,北京风网公司的“100tv播放器”是通过搜索的方式,在线搜索视频文件,通过链接、播放的方式为移动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没有编辑行为。
原告搜狐公司在起诉前也未向被告北京风网公司发送任何通知,北京风网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又积极采取措施,断开了涉案电视剧的链接,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搜狐公司自身取证过程中确实存在页面跳转的过程,并能够看到“http://v.youku.com……”的网络地址,北京风网公司通过公证还原上述页面加载的过程且体现的网址信息能够对应。结合“100tv播放器”查找播放涉案电视剧确实存在“来源 优酷”的字样,北京风网公司公证中通过Wireshark软件显示的数据来源信息中确实包括有“youku”字段,搜狐公司未能举证其起诉前就涉案侵权事宜通知过北京风网公司,北京风网公司在取证后亦断开了侵权链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风网公司直接通过服务器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行为,可以认定北京风网公司就涉案“100tv播放器”软件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故此,判决驳回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二、(一)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手机视频播放App软件的侵权责任认定
作者:葛小鹰 常亚春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事实 2012年6月11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为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沪)剧审字(2012)第015号,该剧的申报机构为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唐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