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规落地,与企业与你我都有关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0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0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04.
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0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0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04.《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06.《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07.《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08.《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09.《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档案法实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

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进行修改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进行修改,值得关注的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注重保护民企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民企内部人员腐败相关规定
修正案对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罪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原先的“国有企业、公司”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也即一般民营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新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内外行贿犯,罪相关规定
修正案对于【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加大了刑罚力度,对于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人员,最高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人员,最高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要求再次提高,对企业的保护力度和犯罪行为的威慑力进一步扩大。

事故发生企业关闭、破坏监控等将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完善了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作出明确的界定。
《规定》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按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除了要掌握专业部分的内容,也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标准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等公共部分的内容。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假冒企业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2024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强调了源头预防的重要性,要求自然人和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以防范假冒他人身份进行企业登记的行为。
《规定》明确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电子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首先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其次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同时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
二、增加关于发票的数据安全规定
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
三、细化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
《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快递不得擅自投驿站、快递柜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不得抛扔快件、踩踏快件,违者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除了上述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调整:
一、强调绿色发展原则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
二、提出诚信经营原则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事项,细化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
三、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强化快件查询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申请、经营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申报条件、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等,都进行了规定。
不得使用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强化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以及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这有助于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二、明确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
办法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分级管理、培训要求、从业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保险销售的专业性。
三、加强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包括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3月1日起实施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推进“线上+线下”档案查询服务模式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除了上述值得关注的重点,其他内容概括为以下三个方向:
一、健全档案各部门、机构职责一、健全档案各部门、机构职责
《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以及机关单位档案机构的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
二、完善档案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提高开放效率,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档案的规范化。
三、细化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分别对单位/个人涉及归档、移交的违法行为、单位/个人侵占或挪用档案馆馆舍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3月1日正式生效。
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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