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撑腰,今后立案不再难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立案难,一直是普通百姓和律师们强烈反应的难题,与“诉讼难”、“执行难”并称为“法院三大难”。

立案难,一直是普通百姓和律师们强烈反应的难题,与“诉讼难”、“执行难”并称为“法院三大难”。针对立案难的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发该意见,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的施行,给人们到法院打官司会带来哪些变化?让小编为大家做梳理。
立案到底有多难?
1.月底年底不立案:法院内部的考核系统是根据数据统计的。在众多指标中,“结案率”是最为重要的几项数据之一。为了在评先进、选模范中取得好成绩,有些法院会在月底、年底的“紧要关头”减少立案,拉高结案率。
2.疑难杂症不立案:与诉讼阶段中法院会受到司法严格监控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对峙关系,当事人直接面对的是法院的司法权。当遇到新型、棘手案件或集体案件时,法院可能会通过不立案的方式回避,侵犯当事人的诉权。
3.权权相护不立案: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很难与其他机关完全分离。当个人权利与某机关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大多选择置之不理。“不立案”是法院防止引火烧身的首选。
现有立案制度是什么?
现阶段法院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审查制度可能把一些本该受理的案件挡在门外,对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很不利的。
即将施行的立案制度是什么?
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即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有何区别?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立案登记范围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1.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
2.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树立公正司法的法院形象。
立案登记制度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良好开端,却不是最终答案。彻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除了法律的完善,还需要提高法官道德素质、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等。但是透过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司法改革的坚定信念,看到依法治国在中国的稳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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