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鉴于其较旧法有大幅修订,公司治理规则亦随之发生众多变化,企业首要面临的实际挑战在于如何调整公司章程以符合新法规定,并确保企业运营得到更优保障。考虑到修订公司章程是一个较为庞杂的问题,因此本文选取“股东出资”这个角度来探讨如何在公司章程中将该方面的规则修订得更为合理完备。
提到在公司章程中完善“股东出资”的问题,一般需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见图1):第一,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需要调整;第二,预防股东非货币出资情形下出资不实的风控问题;第三,将股东失权制度写入公司章程;第四,针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设立督促出资制度。
图1
一、股东出资期限
(一)自测题
关于是否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修改股东出资期限,可以做如下的自测题目快速判断企业目前的情况:
1.您企业的成立时间?
A.202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转题2
B.2024年6月30日后→情形3
2.您企业的类型?
A.有限责任公司→转题3
B.股份有限公司→情形4
3.您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
A.在203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情形1
B.在2032年6月30日后→情形2
1.情形1
您的企业无需在公司章程中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按照原来的出资期限即可。
2.情形2
您的企业需要在2027年6月30日前在公司章程中修改股东出资期限,即需要修改至203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实缴。
3.情形3
您的企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实缴,如股东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成立后5年,则应修改回5年内。
您的企业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1]、第九十八条[2]、第一百零三条[3]的规定,如果是发起设立的,则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如果是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缴足发行股份的股款。如果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款,应在募集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情形4
您企业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法理解析
上述情形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4]以及即将于2025年2月10日生效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5],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拆解出3种情况来计算实缴期限:
情况1: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
情况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
情况3:公司在公司法施行后成立的。
在情况1中,直接按照原约定的出资期限出资即可,无需改动。而在情况2中,需要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修改至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在情况3中则无任何过渡期,直接按照5年内实缴的新规定。具体情况可见图2示意。
图2
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规则就简单很多了,在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在2024年6月30日后登记设立的,若是发起设立的,则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若是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缴足发行股份的股款。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款,应在募集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在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公司后续需新增注册资本,则出资期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即将生效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6]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7月1日后股东要认缴新增公司注册资本的,均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的5年内实缴。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1日后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出资必须是先实缴后才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出资不实
(一)股东出资不实的含义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指的是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便属于出资不实。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中最应该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出资(如专利、商标)和债权出资,实践中容易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在公司章程中对其有特殊规定。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后果
这里主要介绍的是股东出资不实将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和董事分别有什么后果。
1.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7]、第九条[8]的规定,公司有责任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并进行公示,对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不实的,应当根据新《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公司为了避免其他风险,而不将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对外进行公示,可能触犯到公司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则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9]的规定,轻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重者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另外,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阶段,若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显著低于其认缴的出资额,那么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条[10]的规定,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可能在此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催缴出资不力的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具有核查股东出资的义务,依法书面催缴股东出资,未履行此义务的,董事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预防出资不实的措施
1.限制出资形式
如为了避免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问题,可以直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的出资形式,作出特别规定,比如最为保守低风险的情况,即公司仅允许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如公司还是允许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则可以针对一些估值存在较多水分的非货币财产进行特别限制,比如知识产权出资。现实中有大量中介机构帮助股东以低成本购买某些专利、商标等,再通过一些操作和手段,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将该专利、商标估值到远超其实际价值。公司也可以同时对于风险较难管控的股权出资、债权出资进行限制。
2.强化对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与风险评估要求
(1)提交限定权威机构的资产验资报告
如果公司允许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则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不同门类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进行流程上的要求,如股东出资时应同时向公司提交非货币财产的评估验资报告。同时对于不同门类的非货币财产,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限定需要哪些公司比较信得过的权威机构的评估验资报告。
(2)在章程中规定清楚管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控部门
因为一些特殊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有严格的法定要求,故公司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清楚管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控部门,并实时以最新的法律规定对股东出资进行审查。以土地使用权举例,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是建设用地且需经批准,依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11]。
另外,公司也需要该部门对于一些股权出资的股东进行审查,比如评估该股权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12]的规定。
再比如说债权出资的股东,应评估该债权在出资期限内追回的可能性有多高,是否同意该股东使用债权出资等等。
(3)出资不实股东应承担的追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清楚其他股东在承担出资不实股东的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出资不实股东追偿,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应承担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执行费等维权所需的合理费用。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追偿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其他类型的出资瑕疵股东应承担追偿责任可以一并在章程中类比规定。
(4)出资不实股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支持公司章程实际是公司与股东之间、各股东之间的契约,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向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最后公司还可以将股东失权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中来预防股东出资不实,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介绍。
三、股东失权制度
首先,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股东除名制度的,应将相关表述进行删除,并更改为股东失权制度,作为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的后果,依据可参看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13]、第五十二条[14],具体如下:
首先,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如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以公司名义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其出资。
其次,书面催缴发出后,出资宽限期不得少于六十日,此处可以规定多于六十日的宽限期,且宽限期建议以日为单位会更加明确。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出资到位的,则应通过董事会决议,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就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再次,应规定清楚上述股东未缴纳股权的处理办法,如依法转让或是进入公司注册资本的减资程序,或是六个月未能转让股权且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则由其他股东按比例缴纳该部分出资等等。
最后,应规定清楚失权股东若未在接到失权书面通知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则不再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督促出资制度
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督促出资制度可作为股东失权制度的前期配套制度来使用,主要目的仍是为了督促股东按时足额出资。
(一)限制“新”“剩”“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15]的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举例来说,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仅可以就实际出资的股权部分要求利润分配、新股认购优先权需要在完全实缴后才可以使用、剩余财产分配仅能按照实际出资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等等,但具体如何规定还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灵活决定。
(二)限制表决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7条[16]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情形下,股东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的表决权具体使用方式,即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该部分表决权的使用。具体举例来说,比方某公司有一名认缴15%公司股权的股东,但目前该股东因未届出资期限,因此仅实缴了5%股权的对应出资额,那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该股东未实际实缴部分的股权不可以使用表决权,即该股东仅享有5%股权的表决权。
五、结语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保障公司资本充足的生命线,公司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规定的新制度,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来更好地督促股东按时足额出资,以规避股东出资瑕疵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监高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九十八条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
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5]《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
第八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6]《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7]《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8]《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国务院令第777号)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7.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下修订公司章程指南之股东出资篇
作者:陈达琳来源: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施行后,鉴于其较旧法有大幅修订,公司治理规则亦随之发生众多变化,企业首要面临的实际挑战在于如何调整公司章程以符合新法规定,并确保企业运营得到更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