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反请求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

仲裁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反请求和答辩一样,是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仲裁机构将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仲裁效率。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符合以下四点要求:
► 1、反请求的当事人与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必须相对立。反请求是针对仲裁请求提出的,因而只能由被申请人提出,而且其对方当事人为仲裁申请人。
► 2、反请求应当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是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前提的,所以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否则不称其为反请求。
► 3、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依据的是与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另一仲裁协议,那么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就不属于反请求。
► 4、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所谓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存在牵连;所谓法律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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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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