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到职业伤害应如何维权?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劳动是很多人赖以谋生的手段,除了梦想,生活才是大多数人劳动的目的,然而,劳动过程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所谓的职业病就是这么来的。

劳动是很多人赖以谋生的手段,除了梦想,生活才是大多数人劳动的目的,然而,劳动过程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所谓的职业病就是这么来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一大社会问题,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广大劳动者是否能从工作中获得安全感。劳动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是如何规定?具体如何寻求救济?我院审理的一起由职业病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主审法官通过判决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至2020年1月,朱某受雇于黄某从事义齿加工的车金工作。2020年1月17日因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就医,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硬金属肺病、肺泡非特异性炎、Ⅰ型呼吸衰竭、肝损害、肺动脉高压、间质性肺炎等。2020年10月26日,朱某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家属认为朱某的死因系长期在有毒有害粉尘环境中工作、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系职业病,故要求原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受害人致残后,有权获赔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生命存续期间的收入损失,即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获得该残疾赔偿金后,若由于同一致残事实的疾病发展加重而死亡,两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赔偿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黄某雇佣朱某导致其产生职业病,进而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黄某主观上明显有过错,也造成了劳动者损害事实的存在,两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死者家属向黄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令:一、黄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房某、朱某支付损失683744元。二、驳回房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害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不仅给患者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健康危害,甚至生命损失,对其家庭产生沉重负担,因其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生命权纠纷等。因此,职业病应以防为主。作为劳动者,从事类似高危职业时,应当先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选择正规的用人单位,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品,要形成维权意识,出现问题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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