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商业险拒赔没商量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2013年10月份,曹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陈某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曹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于次日投案。

2013年10月份,曹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陈某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曹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于次日投案。该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张某驾驶改装、制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货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曹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超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两者过错相当,应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所驾驶的货车属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对外营运,车主为刘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投保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曹某及陈某的家属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司机张某、车主刘某、挂靠单位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免除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负责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免除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项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要将保险条款的该项内容用区别与其他内容的字体加黑或加粗作出提示后,该项条款就生效了,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由此,在本案中,由于司机张某的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免除了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家属及车主来说,都加重了相应的负担,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及时赔偿,车主扛上了巨额的债务,一生都不得安宁。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虽然是一种约束,但更多的是一种保护。遵从法律的规定行事,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必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发生交通事故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的,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车主和受害人都提供了保障,但前提是车主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所谓禁止性规定,就目前而言,主要是无证、酒后、逃逸这三种情形。在此,奉劝所有的驾驶员都不要无证、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更不要逃逸,要对自己的家庭负责,更要对受害人及其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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