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聚法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8年-2017年期间的689份开设赌场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地域分布、赌博类型、利用网络、累计投注和缴获赌资、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开设赌场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广东和湖南籍被告人占比达七成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2034人,其中1479名被告人载明了户籍。
据统计,在1479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一的为广东籍被告人,有775人,占比为52.4%;位列第二的为湖南籍被告人,有302人,占比为20.4%。
被告人数位列第三至第十的省份分别为:广西省97人、湖北省66人、河南省62人、四川省50人,贵州省31人、重庆市24人、江西省22人和山东省12人。

1.2 被告人性别情况——女性被告人占比为5.1%
据统计,在2034名被告人中,有103名女性被告人,占比为5.1%。
1.3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占比为10.7%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其中有218名被告人有前科,比例为10.7%,其中涉及罪名前四名分别是开设赌场罪46人、抢劫罪41人、盗窃罪35人、故意伤害罪32人。

1.4 被告人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比为62.2%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有209名被告人在判决书中载明了文化程度,其中文盲7人,占比为3.3%;小学文化有47人,占比为22.5%;初中文化有130人,占比为62.2%;高中(中专)有23人,占比为11%;大学本科有2人,占比为0.9%。

1.5 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比例为53.6%
据统计,689件案件中,369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占比为53.6%。

二、开设赌场罪地域分布、赌博类型、利用网络、累计投注和缴获赌资等犯罪情况
2.1 开设赌场罪地域分布情况——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累计占比达五成
据统计,在689件案中,有580件案件标明了赌博案发地点,其中各区(县)分布情况如下:
花都区有149件,占比为25.7%
番禺区有98件,占比为16.9%;
从化市有72件,占比为12.4%;
萝岗区有45件,占比为7.8%;
荔湾区有41件,占比为7.1%;
天河区有40件,占比为6.9%;
海珠区有35件,占比为6%;
增城市有27件,占比为4.7%
白云区有23件,占比为4%;
黄埔区有23件,占比为4%;
越秀区有16件,占比为2.8%;
南沙区有11件,占比为1.9%。

2.2 赌博类型情况——五成案件属于“赌三公”类赌博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有370件案件,被告人因开设赌场进行“赌三公”类赌博,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比为53.7%;
有45件案件,被告人因代理“六合彩”赌博网站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比为6.5%;
有12件案件,被告人因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比为1.7%;
除此之外,还有“斗牛”、“七星彩”、“百家乐”、“永利高”、“皇冠”等赌博类型。

2.3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况——近一成赌场开设在网络中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有83件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开设或是代理赌博网站,占比为12.4%。
2.4 累计接受投注赌资情况——主要集中在50万至500万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有62件案件载明了被告人利用手机、网络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情况: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件,占比为12.9%;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4件,占比为22.6%;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5件,占比为40.3%;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8件,占比为12.9%,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占比为11.3%。

2.5 缴获赌资情况——现场缴获赌资主要集中在5千元以下
在689件案件中,有 399件案件载明了公安机关缴获赌资情况,其中,缴获赌资在5千元以下的案件有180件,占比为45.1%;
缴获赌资在5千元至5万元的案件有155件,占比为38.8%;
缴获赌资在5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有35件,占比为8.8%;
缴获赌资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8件,占比为4.5%;
缴获赌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1件,占比为2.8%。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3.1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为11.5%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234人,占比为11.5%,该取保比率尚属中等。
3.2 取保机关情况——以公安批准取保为主
据统计,234名被告人成功取保候审,其中190人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81.4%;12人被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5.1%;另有17人被法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7.3%。
3.3 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6.5%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有133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为6.5%。
3.4 立功情况——立功率约为0.2%
据统计,2034 名被告人中,有5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占比0.2%。

3.5 主从犯情况——70.1%的共同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
据统计,在374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262件案件区分主从犯,占比为70.1%。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
4.1.1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仅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4.1.2 整体量刑情况——主要集中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统计,开设赌场罪的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有39人;
被判处一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1174人;
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176人;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38人;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13.1%。
据统计,在2034名被告人中,有266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13.1%,该罪缓刑率低于赌博罪20%的缓刑率。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为20.7%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有421名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为20.7%,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一般。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六、结论
1、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十个人当中就有一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而且主要集中在赌博类犯罪和暴力犯罪。
2、从地域分布来看,开设赌场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会明显抑制赌博罪案件的发生比例,例如花都区开设赌场罪查处案件数占比为25.7%,而赌博罪案件发生比例仅占0.9%。
3、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数量虽少,仅占全部案件的一成左右,但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危害巨大,涉案金额多在百万至亿元。
4、相比开设赌场的高额非法获利,被告人获刑较轻,犯罪成本较小,其中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比为57.8%。
5、网络中开设赌场呈现多元化态势,其中主要有“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百家乐”、“利记”、“沙霸”、“汇丰”等赌博类网站,而且多数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查处打击难度较大。
6、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在赌场中所负责事项对认定主、从犯有较大相关性,例如负责管理赌场、抽水渔利、招揽赌客、坐庄派牌、合伙入股、放置赌博机、代理赌博网站被认定为主犯比例较高;而负责接送赌客、场内"放数”、场外“放风”、提供赌博账号、赌博机维修上分、参赌造势被认定为从犯比例较高。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聚法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8年-2017年期间的689份开设赌场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地域分布、赌博类型、利用网络、累计投注和缴获赌资、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开设赌场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广东和湖南籍被告人占比达七成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2034人,其中1479名被告人载明了户籍。
据统计,在1479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一的为广东籍被告人,有775人,占比为52.4%;位列第二的为湖南籍被告人,有302人,占比为20.4%。
被告人数位列第三至第十的省份分别为:广西省97人、湖北省66人、河南省62人、四川省50人,贵州省31人、重庆市24人、江西省22人和山东省12人。

1.2 被告人性别情况——女性被告人占比为5.1%
据统计,在2034名被告人中,有103名女性被告人,占比为5.1%。
1.3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占比为10.7%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其中有218名被告人有前科,比例为10.7%,其中涉及罪名前四名分别是开设赌场罪46人、抢劫罪41人、盗窃罪35人、故意伤害罪32人。

1.4 被告人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比为62.2%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有209名被告人在判决书中载明了文化程度,其中文盲7人,占比为3.3%;小学文化有47人,占比为22.5%;初中文化有130人,占比为62.2%;高中(中专)有23人,占比为11%;大学本科有2人,占比为0.9%。

1.5 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比例为53.6%
据统计,689件案件中,369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占比为53.6%。

二、开设赌场罪地域分布、赌博类型、利用网络、累计投注和缴获赌资等犯罪情况
2.1 开设赌场罪地域分布情况——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累计占比达五成
据统计,在689件案中,有580件案件标明了赌博案发地点,其中各区(县)分布情况如下:
花都区有149件,占比为25.7%
番禺区有98件,占比为16.9%;
从化市有72件,占比为12.4%;
萝岗区有45件,占比为7.8%;
荔湾区有41件,占比为7.1%;
天河区有40件,占比为6.9%;
海珠区有35件,占比为6%;
增城市有27件,占比为4.7%
白云区有23件,占比为4%;
黄埔区有23件,占比为4%;
越秀区有16件,占比为2.8%;
南沙区有11件,占比为1.9%。

2.2 赌博类型情况——五成案件属于“赌三公”类赌博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有370件案件,被告人因开设赌场进行“赌三公”类赌博,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比为53.7%;
有45件案件,被告人因代理“六合彩”赌博网站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比为6.5%;
有12件案件,被告人因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追究刑事责任,占比为1.7%;
除此之外,还有“斗牛”、“七星彩”、“百家乐”、“永利高”、“皇冠”等赌博类型。

2.3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况——近一成赌场开设在网络中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有83件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开设或是代理赌博网站,占比为12.4%。
2.4 累计接受投注赌资情况——主要集中在50万至500万
据统计,在689件案件中,有62件案件载明了被告人利用手机、网络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情况: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件,占比为12.9%;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4件,占比为22.6%;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5件,占比为40.3%;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8件,占比为12.9%,
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占比为11.3%。

2.5 缴获赌资情况——现场缴获赌资主要集中在5千元以下
在689件案件中,有 399件案件载明了公安机关缴获赌资情况,其中,缴获赌资在5千元以下的案件有180件,占比为45.1%;
缴获赌资在5千元至5万元的案件有155件,占比为38.8%;
缴获赌资在5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有35件,占比为8.8%;
缴获赌资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8件,占比为4.5%;
缴获赌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1件,占比为2.8%。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3.1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为11.5%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234人,占比为11.5%,该取保比率尚属中等。
3.2 取保机关情况——以公安批准取保为主
据统计,234名被告人成功取保候审,其中190人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81.4%;12人被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5.1%;另有17人被法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7.3%。
3.3 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6.5%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有133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为6.5%。
3.4 立功情况——立功率约为0.2%
据统计,2034 名被告人中,有5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占比0.2%。

3.5 主从犯情况——70.1%的共同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
据统计,在374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262件案件区分主从犯,占比为70.1%。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
4.1.1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仅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4.1.2 整体量刑情况——主要集中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统计,开设赌场罪的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有39人;
被判处一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1174人;
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176人;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38人;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13.1%。
据统计,在2034名被告人中,有266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13.1%,该罪缓刑率低于赌博罪20%的缓刑率。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为20.7%
据统计,2034名被告人中,有421名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为20.7%,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一般。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六、结论
1、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十个人当中就有一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而且主要集中在赌博类犯罪和暴力犯罪。
2、从地域分布来看,开设赌场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会明显抑制赌博罪案件的发生比例,例如花都区开设赌场罪查处案件数占比为25.7%,而赌博罪案件发生比例仅占0.9%。
3、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数量虽少,仅占全部案件的一成左右,但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危害巨大,涉案金额多在百万至亿元。
4、相比开设赌场的高额非法获利,被告人获刑较轻,犯罪成本较小,其中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比为57.8%。
5、网络中开设赌场呈现多元化态势,其中主要有“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百家乐”、“利记”、“沙霸”、“汇丰”等赌博类网站,而且多数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查处打击难度较大。
6、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在赌场中所负责事项对认定主、从犯有较大相关性,例如负责管理赌场、抽水渔利、招揽赌客、坐庄派牌、合伙入股、放置赌博机、代理赌博网站被认定为主犯比例较高;而负责接送赌客、场内"放数”、场外“放风”、提供赌博账号、赌博机维修上分、参赌造势被认定为从犯比例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