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许多人认为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即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特别是在单方事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便以为所有损失均需自行承担,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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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今年经办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委托人驾驶超标电动车行经下陷的沙井盖,因车辆失控倒地受伤。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委托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委托人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故委托我方代理该案件,要求事故路段道路养护单位及沙井盖的权属单位承担因养护不善的责任。
一审法院以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委托人自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委托人倒地与下陷沙井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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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收到该判决后,提起上诉,主张涉案沙井盖下陷程度已远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且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委托人在经过涉案井盖时,车辆存在明显颠簸,随即倒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准则即可推断出委托人倒地与下陷井盖存在因果关系。




而至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我方针对性的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仅针对参与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过错程度等作出认定,对于未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主体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不属于交警部门认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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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法院开庭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的观点,认定本案中道路养护单位及沙井盖权属单位需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道路养护单位及沙井盖权属单位对于委托人因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至此代理人为委托人争取高达33万余元的赔偿。
因此,从该判决可以看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并不必然的等同于民事赔偿比例,特别是单方事故的情况下,当事人更应当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种种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道路管理单位等,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挽回自身的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代表需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作者:肖泽涛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时,许多人认为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即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特别是在单方事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便以为所有损失均需自行承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