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离婚后房产僵局

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

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女律师们立足岗位、勇于担当、脱颖而出,有服务基层解决纠纷的“她奉献”,有敢于对抗不公彰显正义的“她力量”,亦有运用法律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她智慧”……
在广州市天河区妇联指导下,广信君达成立“妇女之家”,通过专业优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桥梁纽带作用,设“共护她权益”专栏,积极为女性维护合法权益。
Z小姐与L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之后,Z小姐与A房产的原业主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由Z小姐购入该房产,登记在Z小姐及L先生名下;2015年6月初,Z小姐与L先生与开发商签署《楼宇认购书》,双方共同认购B房产。
后来,Z小姐与L先生感情破裂。2015年6月底,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A房产,按照房管局析产后各占50%的份额进行分配,房产已全部还清款项,无负债也无贷款,双方可随时变卖自己的50%产权给他方,双方无条件同意对方进行买卖,不干涉其财产交易。

离婚后,Z小姐与L先生始终无法对A房产的处分达成一致;另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亦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B房产的权属进行分割约定。此时,Z小姐发现L先生在隐瞒她的情况下,擅自将A房产进行出租。A房产的权属证书上虽登记在Z小姐名下、B房产也由Z小姐一同认购,但这似乎都成了一纸空文,Z小姐始终无法享受到其对两处房产的权益。
在与L先生多次沟通协商却无果后,Z小姐找到了笔者。笔者深刻感受到当今社会女性的处境及难处,在详细了解Z小姐两处房产的权属现状,细心倾听Z小姐的需求后,利用个人专业知识为Z小姐分析两处房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A房产,笔者充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第二十条的法律法规,指出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的处理方式。在充分考虑了个人需求后,Z小姐同意先行主张分割A房产,若L先生在庭审中也主张A房产所有权,则同意与L先生以竞价方式竞取A房产的所有权。

关于B房产,由于该房产仍未取得房产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丰富的庭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很可能会在庭审中释明,并要求Z小姐变更分割B房产的诉讼请求为要求L先生协助办理B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手续。在与Z小姐充分沟通该情况后,Z小姐同意先以分割B房产为诉讼请求,若庭审中法院释明,则再变更诉讼请求。2018年,笔者代理Z小姐提起了诉讼。

2019年3月,法院判决L先生以181万元价格取得了A房产的所有权,并需要对Z小姐补偿50%的对价,即90.5万元;由于双方尚未实际取得B房产的所有权,尚未满足分割的条件,故在该案中不作处理。
判决生效后,L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既不向Z小姐补偿A房产的对价,也不配合办理将B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手续。笔者果断立刻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笔者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多次在法院及B房产开发商间周旋,协助办理B房产手续事宜。最终,L先生向Z小姐支付了A房产补偿对价90.5万元,而B房产也顺利登记在双方名下。
然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在为Z小姐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笔者与Z小姐就B房产事宜展开了密切交流,离婚后Z小姐不愿再与L先生有任何联系或纠纷,因此将B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最终的结果。于是笔者开始着手准备针对B房产的第二次起诉。B房产虽然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款是分期支付的,其中婚内支付购房款110万元,该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后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Z小姐在离婚后仅支付了购房款9.5万元、面积差价3.7万元及契税7万元。在笔者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Z小姐了解到法院极大可能会按照出资比例对B房产进行分割,对案件结果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2019年,笔者代理Z小姐针对B房产的分割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B房产的现价值以双方协商的312万元为准,所有权归L先生,L先生需要对Z小姐支付分割款85万元,并返还Z小姐支付的50%契税,即3.5万元。
至此,两处房产的分割解决完毕,Z小姐如愿获得了两处房产的分割补偿款。
总结本案案情,笔者充分分析了两处房产的状况,A房产已取得权属证明,并已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分割比例作出了约定,但Z小姐与L先生始终未对A房产应该由何方取得所有权、以何金额确认房产的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两处房产应有的权益。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笔者通过与Z小姐充分沟通,为其设计多个房产分割方案以供选择,Z小姐也根据个人财产状况,积极配合笔者的诉讼方案。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破解了两处房产的僵局,顺利获得分割补偿款,案件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及关爱。针对如今现实生活及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女的民事权利给予法律支持,在离婚财产分配时着重对无过错方及女方进行保护,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予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与补偿;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减低了男方举债而不知情的妇女一方有可能对非自身意愿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随着社会日趋重视妇女权益,广信君达及律师也将与时俱进,在女性权益保护的道路上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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