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增资是投资方通过向目标公司投资,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从而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方式,为遵循公司资本配比、资本充实原则,投资方仅可以在股权平价或溢价情况下进行增资。然而,实务中经查发生目标公司估值小于实收资本,公司股权价值减损情况,此时能否继续增资以及具体如何操作,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案 例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股东A 认缴400万元,持有40%股权,股东B认缴600万元,持有60%股权,双方均已履行实缴义务,实收资本1000万元。为拓宽甲公司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股东A、B拟引入投资方C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股东A、B共计持有甲公司20%股权,C公司持有甲公司80%股权。在此基础上,三方确定评估基准日后对甲公司进行评估,企业估值为800万元。

如上所知,目标公司甲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估值为800万元,明显小于实收资本,此时如若C公司继续增资,系属于折价增资,明显违背资本配比与资本充实原则,将导致原股东利益受损,故此时切勿急于增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方法一:减资后再增资
由股东A、B先行对甲公司进行名义减资,降低注册资本,减资后注册资本与估值相等,之后再由C公司对甲公司增资。
步骤一:名义减资
名义减资,是在公司实际资本明显小于名义资本时,为保持名义资本和实际资本相符而进行的减少名义资本行为,其仅核减账面资本总额,并不实际减少公司财产。

上述案例中,可先行对甲公司进行名义减资,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减至800万元,减资过程中甲公司无需向股东A、B支付任何减资对价,仅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确认为资本公积,使公司实际资产不减少,从而实现名义资本即实收资本与企业估值相等目标。
步骤二:增资

甲公司完成名义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估值为800万元,此时,可将原折价增资变为平价增资。结合本案例:
C公司增资额=800万元➗(8%+12%)✖️80%=3200万元
C公司实收注册资本=800万元(8%+12%)✖️80%=3200万元
故此,C公司增资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后,甲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4000万元,总估值为4000万元,股东A股权比例变更为(40%✖️800万元)➗4000万元✖️100%=8%;股东B股权比例变更为(60%✖️800万元)➗4000万元✖️100%=12%(具体如下图)

方法二:增资后再转股
步骤一: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公司法设定的资本配比、资本充实原则的根本在于防止折价发行股权导致原股东利益受损,然在公司未引入新投资者,仅是原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情况下,不存在公司股东利益受损情况,可正常进行增资。
本案例中,股东A、B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若C公司增资后拟持有甲公司80%股权,增资后甲公司注册资本则为1000万元➗(100%-80%)=5000万元。此时,先行由甲公司股东A、B同时向甲公司增资,但暂不出资,将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即股东A增资1600万元,持有增资后甲公司40%股权;股东A增资2400万元,持有增资后甲公司60%股权。

步骤二:股权转让
甲公司完成增资后,股东A、B股权估值共计800万元,C公司受让80%股权的股转款数额为640万元,其中支付至A股东256万元,支付至B股东384万元(如下图)。

股转后,C公司获得实缴股权800万元,但权益价值为640万元,同时负有3200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A留有实缴股权80万元,但权益价值为64万元,同时负有320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B留有实缴股权120万元,但权益价值为96万元,同时负有480万元的出资义务(如下图)。

鉴于股东A、B从C公司获得股权转让价款,为完成实缴,股东A、B将股转款投入甲公司,C公司履行同比例实缴义务。此后,股东A、B、C分别仍有64万元、96万元以及640万元未实缴,同时甲公司仍存在200万元亏损。此情形下,C公司已实现持股目的,获得甲公司控制权,公司亏损可暂不处理,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将各股东实缴期限延长(如下图)。

后续,如各股东需要,可再行对未实缴部分和亏损进行同比例减资与名义减资。减资后,甲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股东A认缴且实缴320万元,股东B认缴且实缴480万元,股东认缴且实缴3200万元(如下图)。

优劣对比

结 语
在目标公司估值小于实收资本情况下,以上操作方法均可满足资本充实、资本配比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也可实现交易各方的目标诉请,但两方法各有其优劣特点,实务操作中,建议交易各方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谨慎选择操作方法,以实现交易目标与诉求。
增资是投资方通过向目标公司投资,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从而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方式,为遵循公司资本配比、资本充实原则,投资方仅可以在股权平价或溢价情况下进行增资。然而,实务中经查发生目标公司估值小于实收资本,公司股权价值减损情况,此时能否继续增资以及具体如何操作,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案 例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股东A 认缴400万元,持有40%股权,股东B认缴600万元,持有60%股权,双方均已履行实缴义务,实收资本1000万元。为拓宽甲公司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股东A、B拟引入投资方C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股东A、B共计持有甲公司20%股权,C公司持有甲公司80%股权。在此基础上,三方确定评估基准日后对甲公司进行评估,企业估值为800万元。

如上所知,目标公司甲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估值为800万元,明显小于实收资本,此时如若C公司继续增资,系属于折价增资,明显违背资本配比与资本充实原则,将导致原股东利益受损,故此时切勿急于增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方法一:减资后再增资
由股东A、B先行对甲公司进行名义减资,降低注册资本,减资后注册资本与估值相等,之后再由C公司对甲公司增资。
步骤一:名义减资
名义减资,是在公司实际资本明显小于名义资本时,为保持名义资本和实际资本相符而进行的减少名义资本行为,其仅核减账面资本总额,并不实际减少公司财产。

上述案例中,可先行对甲公司进行名义减资,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减至800万元,减资过程中甲公司无需向股东A、B支付任何减资对价,仅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确认为资本公积,使公司实际资产不减少,从而实现名义资本即实收资本与企业估值相等目标。
步骤二:增资

甲公司完成名义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估值为800万元,此时,可将原折价增资变为平价增资。结合本案例:
C公司增资额=800万元➗(8%+12%)✖️80%=3200万元
C公司实收注册资本=800万元(8%+12%)✖️80%=3200万元
故此,C公司增资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后,甲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4000万元,总估值为4000万元,股东A股权比例变更为(40%✖️800万元)➗4000万元✖️100%=8%;股东B股权比例变更为(60%✖️800万元)➗4000万元✖️100%=12%(具体如下图)

方法二:增资后再转股
步骤一: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公司法设定的资本配比、资本充实原则的根本在于防止折价发行股权导致原股东利益受损,然在公司未引入新投资者,仅是原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情况下,不存在公司股东利益受损情况,可正常进行增资。
本案例中,股东A、B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若C公司增资后拟持有甲公司80%股权,增资后甲公司注册资本则为1000万元➗(100%-80%)=5000万元。此时,先行由甲公司股东A、B同时向甲公司增资,但暂不出资,将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即股东A增资1600万元,持有增资后甲公司40%股权;股东A增资2400万元,持有增资后甲公司60%股权。

步骤二:股权转让
甲公司完成增资后,股东A、B股权估值共计800万元,C公司受让80%股权的股转款数额为640万元,其中支付至A股东256万元,支付至B股东384万元(如下图)。

股转后,C公司获得实缴股权800万元,但权益价值为640万元,同时负有3200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A留有实缴股权80万元,但权益价值为64万元,同时负有320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B留有实缴股权120万元,但权益价值为96万元,同时负有480万元的出资义务(如下图)。

鉴于股东A、B从C公司获得股权转让价款,为完成实缴,股东A、B将股转款投入甲公司,C公司履行同比例实缴义务。此后,股东A、B、C分别仍有64万元、96万元以及640万元未实缴,同时甲公司仍存在200万元亏损。此情形下,C公司已实现持股目的,获得甲公司控制权,公司亏损可暂不处理,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将各股东实缴期限延长(如下图)。

后续,如各股东需要,可再行对未实缴部分和亏损进行同比例减资与名义减资。减资后,甲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股东A认缴且实缴320万元,股东B认缴且实缴480万元,股东认缴且实缴3200万元(如下图)。

优劣对比

结 语
在目标公司估值小于实收资本情况下,以上操作方法均可满足资本充实、资本配比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也可实现交易各方的目标诉请,但两方法各有其优劣特点,实务操作中,建议交易各方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谨慎选择操作方法,以实现交易目标与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