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执行利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介绍与改善建议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最高院执行局于2020年1月3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强调,疫情期间要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减少外出办案和集中执行行动,并
导读
最高院执行局于2020年1月3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强调,疫情期间要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减少外出办案和集中执行行动,并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
实践中,“点对点”网络查控适用于部分地方法院与协助执行部门,各地法院的适用方式有所不同。而“总对总”法院查控系统系最高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联合开发的系统,其适用更加普遍,对解决执行难有重大帮助。因此,本文将仅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作出介绍和建议。
一、何为“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所谓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总查控系统”)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会同银监会、公安部等16个部委、3900余家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的线上查询、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系统。目前可查询财产类型包括不动产、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25类财产或相关信息,基本涵盖了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

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优势
(一)高效化
采用总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询时,执行法官只需要在法院输入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通过系统填写申请表、制作电子法律文书、领导审批、电子文书盖章后发送各家协助执行机构,便可全方位实现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且每个案件均可反复运用,具有高效、快捷的显著特点。
(二)统一化
上文所述的“点对点”查控系统系部分法院根据自身情况、联合其他单位开发的系统。由于有些法院并无开发能力,而有些法院的查控系统则较为先进(如深圳的鹰眼系统),所以各地对这一系统的适用不一。但总查控系统是全国统一使用的系统,故更有利于信息的共享,也更有利于各地区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
(三)安全化
“总对总”总查控系统的采用,可以让执行人员在办公室就收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资金网络以及其他单位的反馈信息,具有显著的安全性。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执行法官、法警们无需线下上门执行,减少了疫情期间的人员接触和感染风险,更是加强了对其安全的保障。
三、实务中“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改善建议
但是,总查控系统也并非尽善尽美,基于目前的疫情和执行案件繁多的形势,更全面、更深入的网络查控方式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团队根据实务经验,提出如下改善建议:
其一,不动产尚无法线上查询,建议尽快全国联网
目前,总查控系统仅开启了车辆、全国性银行账户、工商的线上查询,总查控系统的线上查询主要是中农工建和全国性银行,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仅有部分省市与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信息互通。实务中,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往往是执行变现和实现债权的保障,由于无法查询不动产,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往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线下查询,而不利于案件推进,因此建议能够尽快全国联网。
其二,车辆、工商、证券虽能查询,但无法线上控制,建议推进线上查封
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虽然在查询时会得到相关机构的反馈,但由于无法线上查封,会增加额外执行成本,延缓执行效率。譬如证券信息在查询后,一般要前往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线下冻结,如果案件需要解冻的,又要前往当地解冻,一来一回无疑成本陡增。
其三,在终本案件中无法查控,导致难以根据查控信息恢复执行,建议终本期间增加一定查询、查封次数
虽然目前我国法院的终本案件一般是每半年自动查询、反馈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其反馈及时率、筛查的频率均无法满足案件执行到位的需求,以至于大部分终本案件需依靠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而没有网络查控,申请执行人又难以找到财产线索,从而陷入了死循环,不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考虑到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建议能够在每次终本期间增加1-2次的查询、查封次数。
其四、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银行无法额度冻结,建议调整为额度冻结
由于互联网银行以及线上支付的发展,微信、支付宝等平台成为了新的储蓄地点,尤其是对于自然人来说,传统银行的储蓄一般较少。目前,无论是在执行阶段还是在保全阶段,我们都会选择采取额度冻结的方式,即无论账户里资金是否足额,都应冻结相应额度,而非账户里资金本身,这样账户“只进不出”,以确保更加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额度冻结在传统银行是适用的,但是,采用总查控系统冻结互联网银行,却不能采取额度冻结,而仅能以互联网银行反馈时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为限进行冻结,这就势必导致对被执行人新存入该类型平台的资金无法实现控制。
其五、部分金融平台未与总查控系统联网,建议进一步增加
除了上述微信、支付宝外,还有京东金融、苏宁金融、美团等大型企业也提供了储蓄功能,成为了新的金融平台。由于目前总查控系统未与该类型平台联动,类似平台成为了被执行人财产可能的“藏身之处”,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推进。
其六、目前总查控系统无法达到实时查询的地步,建议缩小间隔期或增加查询流水功能
目前的总查控系统是针对查控这一瞬间时间节点的财产进行的查询,因此,查控瞬间的财产情况若不足,法院判断其并不属于使用账户,就一般不会发起冻结,同时,第二次查控的时间需要间隔不低于15天,这一时间间隔将造成一个真空地带,导致这一期间内被执行人存入的资金成为漏网之鱼。因此,我们建议能缩短这一间隔期限,或者增加查看特定账户半年到1年流水的功能,法院就能更有针对性地冻结到有效账户。
其七、部分法院在保全时无法开启总查控系统,建议规定应当开启
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阶段暂未开启总查控系统,也缺乏关于该方面的硬性规定。笔者认为,考虑保全的特殊性,结合每个地区法院的情况而言,限制保全阶段查控、特别是限制诉前保全是可以理解的。但考虑到目前的疫情特殊性,建议能进一步规定各法院在保全阶段即应启用总查控系统,以减少外出和线下的查控措施。
结 语
疫情当前,不少法院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审执,令人肃然起敬!可预见的是,随着线下查控措施的减少,查控系统的使用必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希望我们的建议对司法执行能起到一定帮助,进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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