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证券法》。在立法之始,《证券法》便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直至今日,虽然《证券法》修订草案内容包括放开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一审、2017年二审仍未明确。本文通过分析证监会近五年的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政处罚案例,归纳被处罚主体及其行为特征,以此总结出证监会针对从业人员炒股的监管思路。
一、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立法含义
禁止买卖股票的人员主要由两大类构成:第一类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第二类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除此以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此类人员因其所属机构或组织专业从事证券交易经营、管理以及监管业务,涉及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等职能。为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防止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禁止该类人员买卖股票。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此类人员因其参与对证券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制定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参与对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审核,以及对证券活动实施调查和检查等。如果其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将与之担负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将该类人员划入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范围。
3、小结
上述人员因其较为特殊的主体身份,往往能够接触普通投资者无法知悉的信息、政策,因此从防范内幕交易角度必须加以禁止,另外这些特殊主体往往负有受托人义务,从利益冲突方面亦有限制其交易的必要。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同其任期或法定期限相关。即上述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具有禁止的人员身份,则不得参与股票交易;而当其不再具有该身份时,则不再被禁止股票买卖。
二、行政处罚特点
1、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买卖股票为高发违法领域
自2012年至今,证监会针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实施了28例处罚(不含地方局案件),被处罚主体有三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25例)、交易所工作人员(1例)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2例)。
其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占全部被处罚案件的绝大多数,高达89%。
2、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行为被罚占绝对多数
全部28起案件中,24例的违法行为集中在因二级市场直接进行股票交易而被处罚。
3、利用职务便利投资拟上市公司是重点监管行为
2012年处罚的国信证券李绍武案曾在资本市场掀起轩然大波,也被证监会予以高度关注,使得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投行腐败露出冰山一角。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有关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配偶邱某、岳母冯某以及其本人控制的昕利科技等自然人及机构的名义持有、转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涉及轴研科技、莱宝高科、佰利联、四方达等4家公司。李绍武案作为第一例投行工作人员PE腐败案,标志着监管机构严格禁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017】31号案是近年证监会查办的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大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冯某利用职务便利,入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后卖出股票获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管理秩序。
三、小结
1、从证监会目前既有案例可见,除去从业人员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被罚之外,通过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待上市后卖出股票行为亦在重点监管范围内。此类案件中,不论被处罚主体是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还是交易所、监管机构人员,只要其利用所在职务之便利,联系、介绍、入股拟上市公司从而在公司上市后获利的,其行为便会被严厉处罚。
2、既有案例中,尚未见禁止买卖股票的从业人员因投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而被处罚案例,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来看,亦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在当下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已经极其普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禁止买卖股票的从业人员购买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份额是否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制的范围仍待立法予以明确。
锦论认为,《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有明确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虽须等待审议通过,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已经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公开的秘密。放开从业人员交易与禁止内幕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并不矛盾,健全证券从业人员 买卖股票规则,禁止内幕交易,限制利益冲突,交易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行政、民事、刑事多层次立法的责任追究体系才是成熟市场的应有做法。
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政执法分析
作者:巩建乐 李腾来源:锦论律师事务所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