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利益冲突、公司管理偶有失灵等情况屡见不鲜,有时会进一步引发法定代表人变更僵局,例如,在股东争夺控制权过程中,部分股东联合起来根据章程规定流程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阻碍变更、不予配合,导致原本应当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变更事项陷入僵局,无法顺利推进;或是股东公司A指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离职,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位,但由于股东公司A自身公司治理混乱,怠于处理,亦或是难以找到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从而使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被迫搁置等等。
因此,如何打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僵局值得我们探究和关注。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梳理部分要点如下:
一、现行新《公司法》三十五条(系新增条款)为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情况提供新的处理路径。
此前,在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部分登记机关会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而若其不予配合,则将会导致登记无法实质办理的窘境,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则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从法律依据上解决了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材料的难题。
二、法定代表人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是否应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置条件?
在诉讼实务中,法院更多会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实际情况出发来具体考虑衡量。例如:法定代表人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则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在辞任的同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院通常会考量原告是否曾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公司拒绝或仍长期不予处理;或是原告本身作为公司董事或股东,是否曾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等,而会议无法召开等;而对于常见的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上难以或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救济实现自身诉请,故对该类原告不应在前置程序上过多苛求。
三、公司并无新法定代表人人选,生效判决能否以及如何执行?
对于原法定代表人起诉的该类案件,时常伴随着公司自身管理已陷入僵局或无法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背景,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予公司一定合理期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公司不予配合,则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相关的变更工作仍需工商登记部门衔接配合或协助。而对于无法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工商登记部门也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协助办理。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变更法定代表人要点探究
作者:苗卓琳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利益冲突、公司管理偶有失灵等情况屡见不鲜,有时会进一步引发法定代表人变更僵局,例如,在股东争夺控制权过程中,部分股东联合起来根据章程规定流程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阻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