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与印度尼西亚
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被称为“千岛之国”的印度尼西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响应者和参与者。中印合作建设的雅加达至万隆高速铁路是两国合作的典范,也是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第一个海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7年5月14-15日,印尼佐科总统率10位部长、省长出席在北京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印尼也是亚投行的重要创始成员国,印尼经济统筹部前副部长卢奇担任亚投行副行长。作为亚投行首批项目,印尼获得2.165亿美元贷款用于棚户区升级改造,惠及154个城镇的近千万百姓。
立法概况
印度尼西亚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尚在讨论之中。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立法之中。
电信领域
1999年《电信法》第40条,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类型的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第42条,电信业务运营商对用户通过电信网络及相关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业务发送或接收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公共信息领域
2008年第14号法律,第6条:公共机构不得披露涉及个人权利的信息。
第17条,禁止披露任何人的私人信息,特别是涉及家族史、医疗和心理史、财务信息(包括资产、收入和银行记录)以及关于个人能力、智力、教育记录等评估信息。
金融领域
关于实施信息技术应用风险管理的第9/15 / PBI / 2007号条例规定,银行的客户数据转移(通过在印度尼西亚境外建立数据中心或数据处理方式)必须事先获得印度尼西亚银行的批准。
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即资本市场数据隐私(自2012年12月31日起)以及银行客户数据隐私问题(自2013年12月31日起)的监管机构。
关于电子数据的法律保护
关于电子数据的使用和交易,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2008年第11号《电子信息和交易法》(该法经2016年第19号法修正); 2012年第82号政府法规及其实施条例;2016年《通信和信息条例》(第20号)。
其中规定,提供者应确保其管理的个人数据的保密性和有效性。提供者还应确保个人数据的获取、消费和使用基于个人数据所有者的同意,除非另有规定。此外,提供者应确保数据的使用或披露是在个人数据同意的基础上完成,并符合在获取数据时向相关所有者披露的目标;并且电子系统的提供者也有义务提供电子系统的审计跟踪记录。
罚则
违反数据保护的制裁措施在相关部门立法中都有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金融领域:银行或其关联机构的董事或雇员故意提供必须保密的信息,可判处两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亿至八十亿印尼盾。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对违反有关数据保护条款的行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即:书面警告、罚款、竞业限制、业务暂停;撤销营业执照等。
【印度尼西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信息与隐私法制指引
作者:张继红 赵明来源:数据治理苑

“一带一路”倡议与印度尼西亚 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被称为“千岛之国”的印度尼西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响应者和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