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的承担对职工(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当地社区、环境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对企业绝对营利性的修正,大陆法系国家更多通过企业治理机制修正企业片面强调营利性的步调,进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职工利益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企业治理机制离不开职工的参与。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可通过民主管理实现,职工担任董事是企业民主管理方式之一,那么我国关于国有企业对职工担任董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法律渊源
1. 法律层面
我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主要是宣示意义,实践中虽不宜直接单独援引该法条作为判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但该法条给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一般法依据。职工利益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可通过民主管理实现,《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董事会成员中有员工担任代表,这是企业实施民主管理方式之一。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法》针对国有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作出“应当”和“可以”的不同规定,即“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 规章层面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以下简称《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目的是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从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聘任;权利、义务、责任;任期、补选、罢免等方面分别作出专门规定,不过该办法仅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以适当参考。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规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即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内容,对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的会议流程也作出详细规定。
3. 政策层面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注:该文件已被废止),该意见主要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明确了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罢免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职工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根据上述的法律渊源部分,了解到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设定职工董事的国有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和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其他国有参股的合资公司并没有“应当”要求。
本部分结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等规章和政策意见,梳理一下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的职工董事制度。
类别 | 国有独资公司 | 其他国有企业 |
人数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 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
回避人员 | 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
提名程序 | 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 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
选举程序 |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 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补选程序 |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上述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 职工董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补选程序与上述的职工董事产生程序相同。 |
备案程序 | 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 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
任期待遇 | 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 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
罢 免 程 序 | 在罢免程序上,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罢免职工董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
三、职工董事解聘过程中的风险点
1. 混淆职工董事任职资格与劳动关系解除条件
根据《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及《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等规定,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该劳动者的员工身份绑定在一起,当职工董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也就是说企业与该职工董事解除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该职工董事资格终止。
但当该职工董事违反章程或者其他规章中职工董事的义务而被解聘董事资格时,却不一定会导致其劳动关系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必须根据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认定是否能解除。
不过,在职工董事义务与劳动合同义务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同时导致解聘董事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如员工涉及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所以,职工董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解聘过程中擅自克扣、拖欠职工董事工资待遇
第一,《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进一步理清法律逻辑关系可知,职工董事在任职期间因违法违章,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履行追责权利,但若擅自据此克扣、拖欠该职工的工资、奖金,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劳动法律方面相关的赔偿责任。
3.混淆职工董事与其他类别董事的解聘流程
“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双方之间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该观点为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关于委托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随时解聘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但应注意职工董事与依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在解聘流程上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五)》)第三条作出相应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依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
任意解除不代表不承担“交易成本”,当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其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法院则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故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不应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五)》第三条规定,而应按照民主管理方式履行解聘程序,即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