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引发的十堰伤害事件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的通报:9月9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庆刚因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时,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法官,致使4名法官受伤。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的通报:9月9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庆刚因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时,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法官,致使4名法官受伤。
经查: 2014年,胡庆刚因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庆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胡庆刚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庆刚的诉讼请求,胡庆刚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并通知胡庆刚的律师到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二审判决书,律师则通知胡庆刚前往法院领取。9日上午9时33分,胡庆刚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处,经法院值班法警联系,胡庆刚案主审法官刘坦(女)下楼将胡庆刚带至自己在6楼的办公室。在送达文书时,胡庆刚对判决结果不服,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刘坦,后又将刘坦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飞捅伤。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韧、审判员刘占省闻讯而来也先后被胡庆刚捅伤。
在此事件中,公众把大部分的目光都聚焦在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护及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人身保护上。我觉得法律公平和社会公平是两个概念,既然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该相信审判机关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平正义得审判。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践中,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劳动者来承担,不过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下面我们就简单来看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方面,通过学习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形成原因: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具体形成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
当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往往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遵循“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的认定原则。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需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一个条件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通过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到人社部门查询劳动者本人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记录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资格;第二个条件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可劳动者还可以提供费用报销凭证、公司邮箱及短信往来记录、公司官网及对内对外刊物介绍、与上级领导的对话录音等能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隶属性;第三个条件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业务组成性,可以通过视频或拍照手段留存在平常工作中所从事的工作的记录。一般劳动者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初步证据的证明,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对劳动关系的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
第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后果:
在确认了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此时,双方应当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诚信履行劳动关系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签,对没有在一个月之内补签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由于劳动者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授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对于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的员工仍然需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立法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双倍工资的性质也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所以并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应适用“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最后,本案即使二审是终审生效,只要有新证据也可以到高院申请再审,如果还不服,还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发回重审,重新审批。而不应对法律工作者诉诸于暴力,这样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反而因自己的行为犯罪入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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