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为了尽快结束痛苦的婚姻,又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往往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妥协约定不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又想反悔起诉追要抚养费,其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的履行协议内容。
但所有的此类案件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吗?其实也不尽然。
笔者检索了最近两年同案情案件,总体上看,即使存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未来一方食言,法院还是有可能会支持。但一般仅限以下几种情形:
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
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
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
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力承担的;
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
综上看来,依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非依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可变更、撤销,但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若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若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将无法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法律支持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诉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作者:张忠敏来源:三禾律所

很多当事人为了尽快结束痛苦的婚姻,又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往往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妥协约定不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又想反悔起诉追要抚养费,其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