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股权,除了最通常的现金出资认购股权,“技术入股”在创业热潮中也是司空见惯,而"技术入股"在合法层面是如何运作的,又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呢? 本文将对创业者耳熟能详的"技术入股"中的陌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取消原《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规定。该规定体现出国家立法层面对于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鼓励。据统计,在非货币资产中,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出资占有很大比重。
广义上的"技术出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 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 这也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主容易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到底何为"技术出资"?
1 什么是以技术出资入股
首先, 出资的技术必须要有"合法存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效证明。例如,专利权人必须要持有专利权证书(通过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可查明该专利的情况、年限及权利人等相关信息);专利的经济价值也需得到合作各方的认可,并对其进行作价评估。但是,如果投资人对自己的技术存在疑虑,觉得自己的专有技术并没有达到专利的高度,或者不愿意申请专利导致信息公开,而希望该专有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的,未申请为专利并不当然表示该技术不具备出资的价值。出资的技术是以“合法存在”为基础,而非仅以“权利证书”作为出资条件。在此之上,"具有经济价值"才是出资所对应的技术之"核心条件"。
其次,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运营中,为公司带来效益。一项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一项能为企业打开销路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这些经济价值都能通过相关数据进行量化。但有些专有技术是运用在管理水平、公司运营筹划上的“谋术”,而非“技术”,这些虽然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但很难作为《公司法》定义中的“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
再有,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具有可靠、确定的可持续性,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该技术一旦作为出资,技术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公司,而作价入股时的经济价值会作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但如果该技术并不可靠且稳定,不仅会导致公司的资产缩水,也可能导致公司无法长期稳定的产生经济效益,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产生不良的影响。
我们经常碰到创业者询问, 自己关系不错的一个伙伴想要在初期加入创业团队, 但是因为彼此关系较好或者其他客观原因, 对方想要以自己的“技术”作为出资对价。多数情况下,这里所说的“技术”是指维护客户的能力、公关的能力、销售能力或者是市场推广技巧……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入股的技术是有条件限制的, 严格的范围和要求不可被忽视, 否则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融资带来影响。
2 技术出资的程序
(1) 出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大多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合同所指向的出资标的物及其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到底是以专利权出资, 还是以专利权的许可出资? 技术的所有权与技术的使用权是差异巨大的权利分类, 纠纷正是由此产生。
为避免纠纷,在确认技术入股时,首当其冲的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拥有对该技术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践中,有不少专有技术出资人的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否会在转让后被原单位追诉都存在疑问;还有些出资人的专有技术,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等,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出资人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并不具有处分权。
另外,公司接受技术出资时, 如有必要,应要求出资人出具专利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以查明该专利权是否存在共有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该技术权利的归属更难查证,可以通过核实技术资料、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等方法来确定该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 办理专有技术权利的转移手续
技术转移包括技术知识的转移以及技术所附权利的转移, 公司不仅要通过协议约定,将技术资料保存在公司,也要约定该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的离职并不能导致该专有技术权利的撤回。
另外,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因此,转移专利权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技术出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
(1) 技术出资,技术所有权未转让
前文中已经提到,出资标的物不明确会导致技术出资标的是所有权还是许可权不清晰。因此,技术出资的情况下,除了要求技术出资人递交技术清单、提供技术指导外,还有必要确认该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
(2) 缺乏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评估验收
有些非专利的技术, 没有公开的资料可以参考, 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熟悉其经济价值,因此出资人对其技术的价值信口开河,公司难以验收。或是出现,技术人员担心自己的专有技术泄密,提防公司对自己技术成果的调查和验收。许多企业没有对技术的价值进行充分评估,接受专有技术出资入股后,并未得到想象中的专有技术,我们建议,公司在引进该专有技术前,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对此进行评估,对其生产经营的效益进行测算。在作价阶段严格制作技术资料清单,进行技术成果验收。
(3) 不能实际控制技术,技术被“架空”
若公司不能实际掌握这项技术,一旦该技术出资人离职,将导致“技术仍在,效益不在”的局面,公司因此承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应当要求出资人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对专有技术实施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这一过程,也可以作为公司对于该专有技术的验收。另外,公司应当在出资人之外,培养具有相关技能的团队,以更好地学习掌握该专有技术,防止一旦出资人离职,公司运营受损。
小结
"技术"准确的价值评估, 以及相对应的股权结构设置, 对许多拟接受技术出资入股的创业型企业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目前, 我国对于技术出资的法律体系及整体观念并不健全, 实践中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无论多看好一项技术, 我们建议公司审慎地对待技术出资,制定详尽的出资协议(尤其是对技术的价值发生贬损时的调整)、设置合理的股权分配比例、约定出资后完备的权利义务及出资程序、确认验收标准等。
技术入股是否靠谱?
作者:张烜来源:星瀚微法苑

关于取得股权,除了最通常的现金出资认购股权,“技术入股”在创业热潮中也是司空见惯,而"技术入股"在合法层面是如何运作的,又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