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同股不同价”的处理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案例: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比例为51%,非国有股权比例为49%,国有企业拟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同期,非国有股权亦可能进行转让。

案例: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比例为51%,非国有股权比例为49%,国有企业拟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同期,非国有股权亦可能进行转让。若在国有股与非国有股同时转让的情况下,“同股不同价”对国有股的转让是否有影响?国有股转让中,是否可根据摘牌主体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股权转让比例?
一、关于“同股不同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1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的首次信息公告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资产评估结果,再次公告挂牌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因此,笔者认为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只要转让方依照国家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的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挂牌程序,符合不低于经备案或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的价格即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至于公司另一非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只要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股东会决策程序,具体的股权定价为股东的自主经营权,并非必须与国有股转让价格相同。
二、关于在挂牌条件中设置不同交易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一条2,对产权转让公告交易条件的内容设置进行了规定,包括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笔者认为,对于交易条件的挂牌价格确定需基于转让方拟转让股权的比例明确,才能对产权转让公告中的挂牌交易条件进行确定。若依照案例中所列情形,因最终摘牌受让主体不同而设置最终成交的交易标的股权比例数,可能导致转让方设置的产权转让信息不符合要求,不能进行相应产权转让挂牌。同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的规定,若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因受让方摘牌主体不同,拟转让标的数量不同,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国有股权转让事宜,首先需要转让程序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其次,在转让过程中的条件设置应当不能有具体指向性或限制交易的条件设置,以符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2《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