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新一轮新冠疫情在部分地区爆发,受疫情影响地区的行政部门陆续发布文件,对于受疫情影响地区的在建工程项目,要求严格落实闭环管理、限制进出等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
受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提升以及长期化影响,将造成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力短缺、材料及设备无法及时进场等困境,造成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停滞、项目现场窝工甚至暂停施工,造成疫情防控费用增加以及其他各方费用损失。
就本轮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建议可参考如下方式分阶段予以应对:
01 收集相关部门已发布以及后续发布的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文件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适用不可抗力,因此由行政部门直接通过新闻、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文件,可直接作为本轮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建议收集、汇总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通知、文件。
02 通过工程联系单等书面方式上报本轮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工期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应做好签收
对于本轮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工期影响,应及时书面上报,即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延期报告并附随详细资料。可参考我们制作的索赔意向模板——模板一:《关于本轮新冠疫情影响本项目事宜(已开工版)2022E&C》;模板二:《关于本轮新冠疫情影响本项目事宜(未开工版)2022E&C》。
承包人上报后,建议做好相应的签收工作。
03 针对本轮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财产损失的,也应及时上报费用索赔并做好签收
对于费用索赔,根据法律规定应具有合理性,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所致的合理费用及损失进行汇总上报。
费用索赔可包含:
(1)疫情防控费用及基本生活物资费用
对于疫情防控费用一般包含:核酸(抗原)检测费用、防控物资费(如: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防护用品及消杀用品)、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基本生活物资费用:包括粮油、米面、方便食品、蔬菜、肉类、配餐等各项生活物资。
上述防控费用及基本生活物资费用应提供相应的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
除按实计取外,部分地区主管部门也出台了费用计算标准,如:吉林省2022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规定,“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山东省2022年4月21日正式发布的《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疫情防控措施费率:一般计税法(3.98%);简易计税法(4.21%)”;苏州市2022年4月20日正式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2)项目现场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的费用增加、停窝工、降效损失等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版为例,通用条款第17.3.2款约定: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已经发布的疫情对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如何处理的文件中,对于停工、窝工及降效亦有相应的处理意见,如:苏州市2022年4月20日正式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对此,建议比较项目所在地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对于停工、窝工以及降效等费用计取的规定,与双方合同的约定,区分不同情况:
a.若合同约定的费用计取较为有利,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相应费用主张;
b.若行政部门文件的规定较之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更有利的,则可以项目所在地行政部门发布的文件作为费用计取的依据,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c.若双方合同无相应约定,且项目所在地行政部门也未发布相关文件,则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版提出相应费用主张。
04 在本轮新冠疫情结束前,阶段性上报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工期及费用影响
考虑到本轮新冠疫情持续时间的不确定,建议每隔14天或其他一定期间,阶段性上报工期和费用影响。
或可在工程例会中,增加疫情防控的单独表述,罗列具体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结合费用索赔计算依据的现场人、材、机数量等,同步固定本轮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可参考如下表述:
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通告及《【可填入已经下发的具体防控文件】》要求,自2022年【】月【】日起,本工程现场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闭环管理,禁止人员进出】,现有人员【填入工种及人员数量】均落实防疫,【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情况】;现有机械设备【填入具体型号数量】妥善做好安全措施;现有材料【填入具体型号数量】也妥善堆放保管。
因严格执行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本工程自2022年【】月【】日起【暂停施工及人员流动】/导致劳动力及材料、设备等无法按照进度计划及时进场,本工程自2022年【】月【】日起【施工降效【】%】。
我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继续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05 本轮新冠疫情结束后,应及时上报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影响的终结报告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应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考虑到工期顺延主张应及时闭合明确具体工期顺延的天数,以及费用索赔也应根据事件实际持续时间最终上报,故建议在相关行政部门公示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结束或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上报终结报告。
若相关行政部门并未公示相应文件的,但实际本项目已经恢复正常施工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书面上报该终结报告。
06 如就本轮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召开相关会议的,在形成的会议纪要上,载明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给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及费用影响
通常在疫情实际影响结束后,往往就该次疫情给工期造成的影响会召开专题会议或工程例会,各方会对疫情影响进行确认,部署后续工作,重新制定进度计划。对此,建议可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工期顺延的天数及费用补偿的要求。
同时,若建设单位提出采取赶工等措施追赶工期,要求后续进度计划重新编制的,则:
(1)应明确后续进度计划调整系根据建设单位的赶工指令进行编制。
本轮新冠疫情结束后,建设单位若要求进度计划调整,甚至追回疫情期间影响的工期,建议在会议纪要或文件中对此予以明确。否则,承包人无法就此赶工措施向建设单位主张任何费用。
(2)建议在进度计划编制说明中明确表述该疫情影响的天数,并做好进度计划报审工作。
对于编制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在进度计划编制说明中,应明确表述本轮新冠疫情影响的工期天数,并按约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07 若项目所在地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但因外省市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等,导致项目劳动力和(或)材料设备仍无法按计划到场的,建议就该不利影响继续向建设单位主张工期顺延和(或)费用补偿
鉴于疫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在项目所在地本轮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可能存在劳动力、材料主要来源省市防控措施加重等,仍影响本项目劳动力和(或)材料设备进场的情况。建议在该情况发生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按照上述建议继续向建设单位主张工期顺延和(或)费用补偿。
08 本轮新冠疫情结束后,如需建设单位配合办理复工手续或文件的,建议及时上报建设单位,以明确双方责任
根据之前疫情影响后的复工经验,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各主管部门会要求项目上报各类文件、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重要前提,如该等文件或手续需建设单位配合办理的,建议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单位,以便在项目无法顺利复工时明确责任主体。
若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此时已不属于受不可抗力影响,故除工期可顺延外,相应费用损失等均可足额向建设单位主张,建议单独制作工程联系单等书面文件上报,避免与之前的不可抗力影响混淆。
模板一:《关于本轮新冠疫情影响本项目事宜(已开工版2022E&C》
关于本项目受本轮新冠疫情影响事宜
编号:【填入文件编号】
发送:【填入主送单位名称】
抄送:【填入抄送单位名称】
主题:关于本项目受本轮新冠疫情影响事宜
由贵公司发包,我公司承包的【填入项目名称】项目,在贵公司的支持下,已于2022年【 月 日】施工至【填入已完成的施工界面】,现因遭受2022年新一轮新冠疫情,已对本项目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公司就本轮疫情影响情况上报贵公司如下:
根据行政部门发出的【填入要求暂停施工的文件或工作会议名称】的要求,本项目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暂停施工,且期间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及【填入制定的应急方案名称】等,落实防疫措施,包括人员管控与隔离、施工和生活区域封闭式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对本项目进行必要的照管工作等。
本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且尚在持续过程中,因本轮疫情防控导致的本项目工期延长及相关费用增加,我公司将持续向贵公司汇报。
如贵公司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与我公司联系,也感谢贵公司在这特殊时期的理解和支持!
顺颂商祺!
【填入公司名称】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模板二:《关于本轮新冠疫情影响本项目事宜(未开工版)2022E&C》
关于本项目受本轮新冠疫情影响事宜
编号:【填入文件编号】
发送:【填入主送单位名称】
抄送:【填入抄送单位名称】
主题:关于本项目受本轮新冠疫情影响事宜
感谢贵公司的信任,将【填入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发包给我公司承包施工,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原计划于2022年 【 月 日】开工,我公司已按此计划开展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至2022年 【 月 日】止,人员、材料、机械均已进场。现因遭受2022年新一轮新冠疫情,造成本项目无法按计划开工,我公司就此上报贵公司如下:
根据行政部门发出的【填入要求暂停施工的文件或工作会议名称】的要求,本项目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暂停任何开工前准备工作,且期间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及【填入制定的应急方案名称】等,落实防疫措施,包括人员管控与隔离、施工和生活区域封闭式管理,确保建筑工地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对本项目进行必要的照管工作等。
本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且尚在持续过程中,因本轮疫情防控导致的本项目迟延开工及相关费用增加,我公司将持续向贵公司汇报。
如贵公司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与我公司联系,也感谢贵公司在这特殊时期的理解和支持!
顺颂商祺!
【填入公司名称】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建设工程项目影响之应对建议
作者:沈琼华 陈昊喆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前言 2022年新一轮新冠疫情在部分地区爆发,受疫情影响地区的行政部门陆续发布文件,对于受疫情影响地区的在建工程项目,要求严格落实闭环管理、限制进出等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