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常常会引发各种纠纷。而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因素,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呢?
基本案情
近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在2021年与2023年共分两次向何某转账20万元,现双方就转账的性质发生了争议。何某称双方之间的转账为合伙入股资金;刘某称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被告何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提供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四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一份予以佐证。被告何某虽对于转款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了双方系合伙关系,转账实为支付合伙投资款的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双方也并未提供其他民间借贷与合伙关系的证据,既不能证实刘某在转账20万元时存在出借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实何某在接受20万元时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即款项交付时双方并不具有借贷合意。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借贷关系。
法官说法
一般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出借人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借款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若借款人能够举论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出借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若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出借人能够合理陈述借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事实以及双方后续的追讨情况,再结合转账凭证,综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各方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无论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重视证据的保存和收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字:曹 彬
图片:百度图片
编辑
:陈振鹏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