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专题二:借贷利息和逾期利息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上一专题中,我们讲到了自然人民间借贷中借贷关系的认定。一旦借贷关系明确,那么当事人可以基于此借贷关系的约定主张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上一专题中,我们讲到了自然人民间借贷中借贷关系的认定。一旦借贷关系明确,那么当事人可以基于此借贷关系的约定主张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利息通常指借期内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但对于一些超期未还款的情形还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不同于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那么对于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目前有哪些规定,出借人可以如何合理主张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关于借期内利率和利息的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同时根据2020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在自然人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对利息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因此自然人借贷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利息和利率尤为重要。
借款利率约定为多少合适呢?
根据2020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条规定就是人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二十五条规定相较于之前规定,对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作出了调整,根据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对于成立于新规之前的借贷合同,出借人基于不超过24%约定了年利率,而此利率超过了如今的LPR四倍,是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了呢?
2020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适用的时间起点也作出说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即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合同,适用新规;对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但超过LPR四倍的,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部分利息仍按原约定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部分利息需按上限LPR四倍计算。
相关案例薛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沪0104民初28948号】中,2019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10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28日归还本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请求归还本息,其中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
法院在确认借贷关系事实后,判令原告白冰归还被告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2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回到开头的话题,在自然人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和利率的约定非常重要,但如果出借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是否就只有对归还本金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呢?并非如此,针对超过约定借款期限仍未还款的情况,出借人可以依法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2020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概括来说,对于逾期利息有约从约,无约则看有无约定借期内利息,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主张按此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可被支持,无约定借期内利率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期LPR计算逾期利息可被支持。
在相关案例,田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沪0104民初521号】中,原被告未约定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超期未还款,原告主张返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法院对利息的判决为: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没有依据,逾期利率亦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确定,相应支付起算时间为约定还款日的后一天。
民间借贷的相关当事人通常是亲友关系,出借人也常常因为这种关系而对约定利率相关事项不好意思开口,最后当纠纷发生时自己情感钱财双重受伤。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该约定明确的事项还是要明确约定。但即便对利息没有约定,发生纠纷也不要放弃对逾期利息的积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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