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企业的存在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企业在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为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联合,以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利益共同体我们称之为关联企业。

企业的存在是以营利为目的,故,企业在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为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联合,以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利益共同体我们称之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面临破产时,往往会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可能会引发关联企业成员的集体破产,而大部分关联企业成员间存在人事、财务、资产等高度混同问题,难以实际区分开来。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类关联企业以合并破产处理,以达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目的。
一、何为关联企业
我国法律中关于关联企业的概念主要规定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217条对于关联关系的定义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有学者将关联企业的定义归纳为相互之间存在股权、协议或其它控制关系或有重大影响,或受同一企业控制,各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联合形态。
常见的关联企业形态主要为控股公司、母子公司、集团公司等。
二、实质合并制度的起源
实质合并的概念最先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判例,是法院依衡平原则创设并通过判例逐渐发展完善。美国学者将实质合并定义为,不同实体的财产和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被作为一个破产案件实施合并,从而当做一个破产债务人对待,这些被合并的财产组成一项单独的破产财产,所有对合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将从这笔破产财产中获得分配。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实质合并的概念,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实质合并的认可性,在我国的破产司法实践中也已普遍适用实质合并制度。
三、实质合并制度的适用前提
实质合并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独立的一种突破,主要是为避免企业法人间滥用控制权进行利益输送或逃避个人债务等损害受损企业债权人及股东权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质合并应谨慎为之,严格审查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主要表现为人事混同和财务混同。人事混同即各关联企业之间的董事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统一调配和任命。不同的企业间使用同一套管理班子,导致企业间决策混乱,从属企业没有独立意志。财务混同即关联企业间使用共同的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以及生产设备等,存在多个企业对同一资产具有所有权;或者企业间经营收益一体化,资金受控制企业统一调配,以及企业间相互拆借、相互担保。
四、我国目前处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难点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在我国立法上尚未有明确地法律依据及具体的适用标准,故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敢轻易适用实质合并制度,即便适用实质合并,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联合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模式,而关联企业破产带来的一系列复杂问题亟需我国立法的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潮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