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撤销职务侵占罪有罪判决的方法与策略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劳动关系、合作关系 【知识点晴】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劳动关系、合作关系
【知识点晴】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人黄某入职G国企,负责推销公司的旅游产品、收取团费等;2018年被告人黄某开始担任G国企某镇区营业部经理,负责管理营业部的日常事务。某镇区营业部的旅游项目均需在G国企业务管理平台系统中登记、报备,该营业部收取的旅游团费均需交至G国企,后由G国企安排相关旅游事项。并且,被告人黄某及其营业部三名员工均与G国企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住房公积金均由G国企发放。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与G国企签订了经营责任书,甲方为G国企,乙方为被告人黄某;经营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1月4日,G国企向公安机关举报黄某职务侵占公司财产。
2022年7月1日,公诉机关指控:从2019年起,黄某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G国企款项约人民币694686 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之后归还部分款项,至今尚有约624891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有:劳动合同、社保明细、住房公积金明细、被告人黄某出具的检讨书(检讨书中承认自己是G公司的员工,承认自己侵占了G公司的财产高达694686元)、被告人黄某出具的情况说明。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G国企人民币624891元;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办案突破点
被告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律师团队提起上诉。经过缜密的阅卷及多次会见被告人黄某,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被告人黄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黄某的行为亦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2019年起,东莞G国企与被告人黄某的关系不能单纯的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来认定,而是要看经营责任书中的条款,且更要看该经营责任书的实际履行情况。经过分析经营责任书的条款,以及调阅材料,我们发现:
1、经营责任书的条款约定内容全部指向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责任书约定的内容大致为:黄某缴纳8万元经营责任金给东莞G国企,员工社保、工资福利、店铺的亏损、品牌推广费、店铺租金水电等费用、因黄某及团队成员过失导致东莞G国企品牌名誉造成公司损失等均由黄某及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2、签订经营责任书后,客观上黄某自行支付租金、水电、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
3、本案中的某镇区营业部三名员工系由被告人黄某招聘、发放工资,并非是G国企员工。营业部2019年10月-11月收支明细,11月、12月营业部日结表、10月份工资表显示,每月结算中也从应付给黄某的款项中扣除了全员社保、公积金、pos机的手续费。
据此,从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本案被告人黄某签署的经营责任书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内部经营责任制”的约定,被告人黄某不是G国企的员工,其本质上是东莞G国企授权的品牌使用商,系合作关系。
取得阶段性胜利
二审诉讼过程中,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审法院予以同意。我们律师团队亦不敢懈怠,除了收集以上有利证据,还向法院提交了非常有利的辩护意见,并积极与法院沟通案情。
经过1年多的努力,终于在2023年12月14日,二审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将民事经济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市场上个人以加盟形式参与国企、快递物流公司、餐饮公司等经营和业务推广的合作模式较为常见,因此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对该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加盟合作商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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