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王某匆匆来到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伊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金额1193730元。申请人王某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在收到申请后,法院迅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三套房产实施了保全措施。
官司没打保全先行
是原告心太急?
官司还没有打,王某就来到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是她心太急了么?并不是。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方式。
在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为防对方在判决前对财产采取转移、藏匿或变卖,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023年1月3日,申请人罗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青某房屋一套,保全标的金额100000元。
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冯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某银行存款8100元。
2023年2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兵团分行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名下房屋一套,保全标的金额170000元。
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新源县某公路工程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796元予以冻结。
2023年6月6日,申请人刘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唐某房产一套、冻结被申请人唐某银行存款95000元。
2023年6月7日,申请人陈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伊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套房产,保全标的金额879206元。
……
法院案件审理中,一些被告在诉讼发生时,会采取拖延时间、逃避诉讼的消极诉讼态度。这些当事人往往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躲避送达、提出上诉等多种方式故意延缓法院判决的生效,期间则悄悄将名下财产进行隐匿或者予以转移。
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对这些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控,就可以避免这些当事人转移财产,促使这些当事人主动参与诉讼而不是消极拖延诉讼,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中,有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通常容易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往往会积极地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纠纷。
无力提供担保,
眼看被告转移资产?
按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还要向法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做担保,有时会遇到申请人因无力提供担保而无法保全的情形,结果明明打赢了官司,却由于对方转移了资产,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
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探索司法便民新渠道,引入诉讼保机制,与中国平安、中国大地等多家保险公司对接。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无力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便可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从而进行诉讼保全,一旦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立案庭负责人认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方面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渠道,为申请人节约了保全的成本,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安全可控,降低了保全工作风险,能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效实现了当事人及法院“双受益”。
本案中,王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伊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伊宁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提供同等价值的担保物才能进行保全,但一时往哪去找这么大数额的财产去担保,可让王某犯了难。
王某在法院大厅看到了《采取财产保全告知书》及《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规定》宣传展板,便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随后,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和保函,保函明确规定,如王某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保函后,法院承办法官进行审核,快速作出裁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今年以来,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保全案件47件,保全金额3939.25万元,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
官司还没打,凭啥冻结119万元?
作者:陈玉东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6月9日,王某匆匆来到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伊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金额1193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