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职工董事设置相关问题

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文章摘要
一、引言 设置职工董事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引言
设置职工董事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虽然对何种情况下应设置职工董事作了相关规定,但实操中对什么类型公司应设置职工董事仍存在一定理解争议。例如,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设置职工董事的法人主体?关于职工董事又有什么任职要求?职工董事如何选举产生呢?
本文拟通过一起案例对职工董事在法律层面的设置要求及选举条件、程序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这类问题进行梳理。
二、张某与北京华某某公司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一)审理经过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334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7398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1347号
(二)具体案情
根据起诉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A公司、B公司、张某、李某为华某某公司股东。其中,A公司、B公司系国有性质的股东。
2009年7月8日,华某某公司的《章程》第八条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十条载明:“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载明:“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15年8月3日,华某某公司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应到股东4名,实到股东3名,代表出资额超过三分之二,经参会股东一致投票通过,形成如下决议:“一、再次确认:公司上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选举李某泰、李某涛、许某顺、周某民、曾某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并选举曾某某为董事长。……”
张某主张其作为华某某公司的职工代表,一直以职工董事身份行使权利,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选举的董事中没有职工代表,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华某某公司2015年8月3日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再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
(三)判决结果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某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职工董事是否为法律规定必须设置,不设置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条规定的本意应当是指仅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而华某某公司除了A公司、B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外,还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因此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同时,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职工代表是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非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故无法因股东会未选举职工董事而认定该决议无效。因此,张某提出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为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
我们认为法院对《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解释符合立法的本意,《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指股东全部为国有主体投资设立的公司,不应包括民营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
另,《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规定,“为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
结合以上案例分析及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设置职工董事的主体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如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在法律规定层面并未强制要求设置职工董事。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应结合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是否设置职工董事。
三、 职工董事选举要求
(一)职工董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
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1.本公司职工;2.遵纪守法,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1.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二)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自荐,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可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四、 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
五、结语
设置职工董事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层面要求,应当设置职工董事的主体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应结合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是否设置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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