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

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国际上属于洗钱罪的大范畴,我国刑法通过限定上游犯罪的种类和犯罪手段,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进行区分。
但我们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并不仅仅局限在上游犯罪的种类,还应当兼顾犯罪客体、行为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第一,主要区分点是犯罪对象,即上游犯罪的性质不同。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可以是所有犯罪。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
洗钱罪被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兼具妨害司法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妨害司法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活动。
第三,行为方式有所差异。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均是“掩饰、隐瞒”,但刑法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描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描述仅为“掩饰、隐瞒”,区别的重点就在于“来源和性质”。
洗钱罪的侧重点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把非法得来的财物披上合法的外衣,能够继续流通,通俗来讲,就是把脏钱洗白。这就意味着洗钱罪的行为人肯定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来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转换,会有一个类似交易的转换过程。
《刑法》明确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
1.提供资金帐户;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4.跨境转移资产;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第五条为兜底条款,是对列举式规定的补充,应与前四种行为方式具有相当性。
基本案情
A明知是其丈夫B受贿所得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银行卡等物品,而将其藏匿在别墅家中,B案发后,A将上述人民币、银行卡等物品从家中取走,交给C。
争议焦点
A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是洗钱罪?
案例分析
本案的犯罪对象属于贪污贿赂犯罪,A明知是他人的受贿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的本质是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本身,而非其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金的转换,因此,A的行为只是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如果A将现金存入别人账户中,或将银行卡以转账的方式转到别人的账户由自己使用,则A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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