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
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来服务诸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推出“财务公司专题系列”文章,并编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兰皮书”》,重点围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解答,以期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所帮助。
01独立董事的定义
关于“独立董事”的定义,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的定义,“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1]对于该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遵照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财务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财务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02财务公司是否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01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较为详细的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我们已在《问题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为何》中予以论述,在此不在赘述。
02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财务公司同样需要执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规定,该指引对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要求、任期、提名及选举程序、职责、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五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应当包括:……(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03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颁布旨在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该指引,[2]故财务公司应该参照执行下列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04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遵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执行。该指引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职责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商业银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05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之规定,根据前述办法第七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参照商业行的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资格需要由监管机构核准。
03 实践中财务公司独立董事设立情况
关于实践中所有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均已设立独立董事,通过公开检索,并未能得到正面完整的信息,因此欲从监管机构核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角度侧面探究财务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情况。经检索银保监会官网,收集到如下资料: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上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均已设立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需要由银保监会核准。银保监会核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其一,在财务公司设立环节中的开业审批过程中,连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章程等基本内容,一并作出核准批复;其二,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之后,需要变更独立董事人选的(包括因重组等原因导致的独立董事变更),由银保监会单独核准任职资格,此类批复除核准内容外,通常会附加提示性内容,例如“核准杜胜利神华财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3]
04 不设立独立董事的后果
依据前文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实践,一般认为,财务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董事。虽然目前暂未检索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因未设置独立董事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但是缺少相关行政处罚实例的原因可能并非在于未设立独立董事不是行政处罚事由,而是未设立独立董事的,可能让监管机构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不足,故直接导致财务公司在设立环节、评价评级受到制约。
综上,鉴于目前全国层面及部分地方立法中已经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要求、职责等作出了规定,因此建议财务公司积极设置独立董事。而设立独立董事,一方面可以加强财务公司内部治理,完善财务公司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的响应各项监管规定的要求。
注释
[1]参加《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2]参见《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条。
[3]参见《北京银监局关于核准杜胜利神华财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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