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多人都吃过“老干妈”牌的豆豉酱,笔者也和各位一样,对于这一款下饭必备搭档也是情有独钟啊!今天笔者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老干妈”,因为就在前段时间,一起有关“老干妈”商标侵权的终审案件,刚刚落下帷幕。记得当时吃着“老干妈”的豆豉酱,看着北京高院的判决书,直呼过瘾啊!因为不仅吃的过瘾,判决书的内容也是让人拍手称快啊!判决书的内容涉及商标使用、驰名商标认定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的内容,因为篇幅所限,今天笔者仅就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大家做一下介绍。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这里我们对此进行一个详细的解读;对于第一项“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个“相关公众”指的是那些人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就该“老干妈”案件来说,就是指与该类食品领域相联系较多的众多人员的知晓程度。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了。
关于第二项“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我们知道,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不要说驰名了。在“老干妈”一案中,“老干妈”这一商标自公司1997年成立后,一直在制作的豆豉酱上沿用至今,可谓称得上是“持续使用”了。
关于第三项“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再结合“老干妈”一案,根据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贵阳老干妈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公司的销售收入及税收数据统计表、广告宣传费用及纳税情况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调研机构的行业排名证明文件能够证明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在辣椒酱、豆豉、炸辣椒油等商品上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使用与广泛的宣传,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广的销售区域。仅在2012年—2015年期间,贵阳老干妈公司累计投入广告宣传费就达858.22万元。宣传的力度和范围不能谓之不大啊。
关于第四项“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 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在本案中,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交的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多次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裁定、判决等能够证明该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到相应的保护。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于第五项“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结合本案,贵州老干妈公司分别提供了1998-2002年贵阳老干妈公司销售及税收数据统计表、2006-2010年贵阳老干妈公司销售及税收数据统计表、2007-2011年“老干妈”商品销售收入、广告宣传费用及纳税情况审计报告、2012年贵阳老干妈公司财务审计报告、2013年贵阳老干妈公司财务审计报告、2012-2015年“老干妈”油制辣椒商品的销售收入、广告宣传费用及纳税情况审计报告、2012-2015年部分“老干妈”油制辣椒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公证书、2012-2015年部分“老干妈”油制辣椒商品广告宣传资料及发票公证书、公司成立至2015年以来“老干妈”品牌及企业新闻剪报、公司成立至2015年以来“老干妈”品牌及企业荣誉公证书、相关行业协会、专业调研机构出具的“老干妈”油制辣椒商品的行业排名等证明文件,通过这些文件的提供,对于该商标驰名的认定,有更大的参考意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所以,驰名商标的认定,其立法本意,笔者认为是为突出商标的使用价值,也是以此鼓励商标的使用。因为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
驰名商标的认定 —由“老干妈”商标侵权案谈起
作者:马志伟来源:京师豫见

我们很多人都吃过“老干妈”牌的豆豉酱,笔者也和各位一样,对于这一款下饭必备搭档也是情有独钟啊!今天笔者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老干妈”,因为就在前段时间,一起有关“老干妈”商标侵权的终审案件,刚刚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