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5期)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行业新闻速递 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行业新闻速递
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共分三部分:一、2018年工作回顾;二、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三、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谈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时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强化原始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扩大国际创新合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高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3月12日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根据报告,2019年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8.8万件,同比上升41.8%,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19个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准备工作启动
3月12日上午,2019年全国两会第四场“部长通道”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在回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时表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做了相应的部署。知识产权局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完善法律法规,《商标法》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改,新一轮商标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即将启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申长雨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3月1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中外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回答。
申长雨局长对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与效率的具体部署做了相应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过加强审查员队伍建设、提高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优化审查业务管理流程、创新审查工作的思路和模式的方式,将商标与专利审查周期进行了压减。申局长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年底前将商标审查周期由过去已经压减到六个月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到五个月之内,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在去年已经压减10%的基础上,再压减15%以上,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取得的成效,申长雨局长表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故意侵权者规定了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201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草案,目前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专利法的修改有望在2019年内完成。
人大代表两会提案:体育知识产权亟待立法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向人民代表大会递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体育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把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团体操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列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第二,在修改《体育法》《著作权法》时,借鉴《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第三,在修改《体育法》时,明确规定体育赛事主办方具有市场开发权利,为制止和处理隐性营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018年度·内容行业版权报告》正式发布
2月27日,由维权骑士、鲸版权与品牌名等共同撰写的《2018年度·内容行业版权报告》正式发布,报告以超过5万名的优质个人创作者和超过150家知名标杆企业的版权状况以及海量版权监测数据及骑士版权联盟成员平台的内部版权治理脱敏数据为主要依据,观察版权环境的整体变化。
《2018年度·内容行业版权报告》指出:在版权监测方面,2018年被侵权的作者占全体作者的41%,2016年被侵权作者的占比高达59%,两年来已经下降18%;在版权管理方面,内容侵权在2018年受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有步骤地部署了打击盗版和侵权的行动,版权治理力度整体提升,但平台间管理水平差距明显;在版权交易方面,国际版权贸易活动日趋活跃,贸易逆差在逐步缩小,网络文学的IP改编费用呈指数级增长,但是网络文学改编权的使用期限却在逐渐缩短。
业内案例简评
“MLGB”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人:曹文龙
2019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客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商标“MLGB”具有不良影响应予被宣告无效,驳回俊客公司的上诉请求。
【浩天评论】‍‍‍‍‍
北京高院对于争议商标“MLGB”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主要考虑到如下4个方面因素:1、申请注册日前,争议商标已具有不良含义;2、俊客公司主张其使用的“MLGB”标志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但并无证据表明这种缩写方式是英文中常见的表达,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用法为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打消争议商标具有不文明含义给人带来的厌恶感;3、争议商标的目标消费群体为网络社交的青少年群体,其深知争议商标所指向的不良含义;4、俊客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
一审判决中的少数意见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用于评价标志本身以及标志使用在核定商品是否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危害,至于俊客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有意迎合部分网络上的低俗品位,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虽然媚俗的主观恶意并非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是本案中俊客公司申请其它明确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从侧面印证了“MLGB”所具有的不良含义,最终导致法院做出了“MLGB”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
笔者认为本案对类似商标的申请有如下借鉴意义:1、若注册商标因不良影响而被宣告无效,则多年来通过品牌运营在商标上累积起来的商誉也将化为乌有;2、商标本身具有的不良影响及其后续被宣告无效、败诉等引发的负面舆论,会对品牌本身产生消极的影响。‍‍‍‍‍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涉小程序案件公开宣判 点评人:阎达
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某网络公司诉长沙某网络公司、腾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平台首次被起诉,其被诉要求与具体小程序开发运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浩天评论】
微信小程序是腾讯公司在微信APP界面推出的一种便捷应用程序,该类小程序无需安装下载、一扫即开。小程序由开发者独立设计网页构架并进行运营,信息内容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中。微信APP平台仅向用户提供连接,使得用户能访问小程序的页面与内容。本案判决对类似提供微信小程序服务的平台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阐述,具有典型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产品,否则需要与侵权方承担共侵权的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腾讯公司向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腾讯公司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与小程序平台类似的中立技术服务平台无法对侵权内容进行精准删除的主要原因在于,该类中立技术平台的服务对象类型不特定,服务平台基于技术、法律或者商业原因无法直接控制第三方的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针对的是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因此,对于类似腾讯公司及类似的提供中立技术服务的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对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应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赵明文与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点评人:张妍
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一斋公司”)于2009年开始使用“一顶五”商标,并于2013年06月09日在第30类“调味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2739624号“一顶五”商标。科贸城海发干调批发中心于2014年6月前为香一斋公司的河北省邯郸地区总代理商。2016年9月20日,赵明文经营的科贸城海发干调批发中心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顶五”食品调味料,被邯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审法院认定科贸城海发干调批发中心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原告范县香一斋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二审法院综合侵权规模、性质、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等因素,确定改判科贸城海发干调批发中心赔偿数额为20万元。科贸城海发干调批发中心向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再审,再审认定二审法院的事实、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维持二审判决。
【浩天评论】
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是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针对此类商标侵权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法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据此,笔者认为在商标侵权事实已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获利是影响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侵权所获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虽难以知悉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但人民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应的资料,确认商品的单位利润。
销售数量为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另一关键因素。随着网络电商的迅速发展,部分侵权人会通过淘宝、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而该等电商平台均会显示侵权产品销售量,笔者建议商标权利人可以此为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数额的依据。为了防止侵权人在被起诉后恶意破坏证据,删除相关侵权产品链接。笔者建议商标权利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可对电商平台上侵权产品销售的情况进行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亦会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维权费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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