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要来了,这些知识你都了解吗?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2019年10月9日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的顺利办结到2020年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到2020年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随着2019年10月9日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的顺利办结到2020年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到2020年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从审判实践到制度建立相继出现“大动作”,也许“个人破产”离我们真的不远了。
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温州平阳法院办结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该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该院介绍,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某提出按1.5%的比例清偿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清偿的债务。
本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央广网5月4日消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5月4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3日,正在公布额失信被执行人5813824位,这其中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企业资不抵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重整或者退出市场,而那些诚实、但不幸陷入债务纠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如何让他们有重新正常生活的机会,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近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将《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企业破产”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仅仅是《企业破产法》规制下“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让我们通过以下六个问题来了解。
什么是“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和英国得到较大的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而中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同样比较成熟,比如知名艺人钟镇涛,在2002年就曾申请破产,直到2006年才解除破产令。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的积极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执行程序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个别债务的清偿制度,破产程序中的中止、撤销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私自处分财产,使得债权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受偿。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的积极作用
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及“发展权”。债务人在债务清偿中,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费用,不至于因为巨额债务使得个人债务人走投无路,能够保证个人债务人的基础的生存权益。同样,通过该制度,提供债务人后续发展的可能,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够有更大的可能获得债权的实现,对于债务人来说也能够为自己以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希望。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正如法学界一直戏称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为“半部破产法”,由于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发展进入了死胡同,可以破产,但是个人经济活动的发展无法进行下去只能四处逃债、居无定所。推动发展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社会破产制度的均衡发展,亦符合市场经济中投资者责任有限、风险可估的运作理念。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是“老赖”的保护伞?
很多的债务人并不是不老实,他们只是不幸运,这一类人是最需要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保护的。而对于那些不老实的“老赖”,个人破产制度通过严格财产申报、资格限制、不当处分、清偿行为的撤销、规定追溯制度、制定惩戒机制等方式,规避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受理个人破产案件时明确了个人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财产变动报告等义务,为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增加了破产期间限制消费行为、从业禁止等条款,并明确了债务人、配偶、近亲属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
结语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46条规定:2019年开展调研,2020年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见,2021年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不仅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建立,还涉及社会各部门、相关机制的协调配合,相信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不断建立,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都会得到长足的进步。
“个人破产”要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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