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合同Say goodbye ,你学会了吗?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旨在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终止的问题。

引 言
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旨在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终止的问题。合同解除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与清算,形成权、抗辩权的产生与援用,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等,在合同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如能提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解除事项进行预测,并将解除权约定在合同中,则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提前终止交易的主动权,也可以避免在合同僵局中遭受损失。如何防范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时的风险或者说如何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防范风险,是我们在合同写作中要重点思考的问题。以下结合案例和法律规定简要阐述合同解除的几种方式、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如何设定、解除权如何行使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也称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前两种解除方式系当事人之间以约定的方式通过沟通、协商或事先约定合同解除事由来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障碍,约定解除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维护。法定解除系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本文仅做简要叙述。本文重点讨论前两种解除方式在实务中的运用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又称协商解除,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的合同,该新合同的目的在于解除当事人原先订立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意解除的条款约定
合意解除合同时,协议内容应如何约定才能达到解除效果?如果双方仅约定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未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能产生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通过解读最高院的司法案例,能够得出前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即双方仅约定解除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虽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但该种合同解除不能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合意已达成,不能适用合同协商解除制度。因合意解除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因而同样需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13号
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中行桂林分行主张诉请解除事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以双方均主张解除的意思表示判决解除合同,系对合同协商解除制度的错误适用。…… 解除合同协议的有效成立,也必须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一是在合同的订立方式上,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二是在合同的内容上要具体确定,合同中不仅要有消灭既存合同关系的内容,也要包括已经履行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结算和清理内容。本案虽然中行桂林分行诉请解除《房屋合作开发协议书》,全兴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同意解除,但对于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事项并未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合意并未有效成立。……
以下根据裁判实践指引,建议在合意解除合同时明确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2.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若履行中存在违约情形,可在协议中明确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3.明确合同解除后的后果,如是否需要返还定金、保证金、恢复原状、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及是否发生一方需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
4.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意解除中关于解除权的行使
1.合意解除不同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因合意解除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因此,解除无需再履行通知程序。
2.合意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经合意解除后,原合同关系遂终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既无权依据原合同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须再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在合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意解除时没有对违约赔偿等问题作出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意解除后还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是:“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放弃与当事人权益休戚相关,应予明示,解除合同合意中未就附带产生的赔偿损失问题作出约定,不能当然视为当事人放弃对赔偿损失主张权利。合同解除后,各方当事人还可能履行必要的返还财产义务,在返还和受领过程中不排除出现财产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形并非不可预见,故即便在此前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合意中没有对此风险作出约定或安排,也不能据此认为当事人已经当然地放弃了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情况
① 解除协议中未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一般认为不能翻旧账。
② 解除协议中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但约定放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权利,再次诉至法院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③ 解除协议中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未约定放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权利的,但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守约方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④ 解除协议中明确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违约,且对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约定,按照解除协议履行。
因此,为节约维权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在双方合意解除合同时,建议可参照上述第二部分“第(一)合意解除的条款约定”的阐述明确协议内容。
三、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约定解除时解除权条款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解除条款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合同当事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关于解除条件,可以针对某一事项做特别约定解除权,也可以做列举式约定,也可以直接引用合同中的义务条款。对于未明确约定解除条件的,法院一般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不予支持。
第二部分,赋予某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第三部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具体合同条款写作参考——正面举例】
例1:【针对某一条款做具体约定】乙方在装修或使用中,擅自修改或严重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00.00,若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其它损失由国家相关审计评估机构审计认定其金额 。
例2:【直接引用合同中的义务条款】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违反本合同1.1条约定改变租赁物用途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具体合同条款写作举例——反面举例】
例3:“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例4:“出卖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
例5:“出卖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需赔偿买受人100万元 。”
例3的约定方式就属于模糊约定,未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则法院一般视为不存在约定解除权。
例4的约定也没有意义,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得约定排除一方的解除权。
例5的约定方式也视为没有约定解除权。该条款只是表述了一种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但并没有约定解除条件。
此外,合同中是否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呢?
是否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会影响权利的存续时间,建议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约定行使期限。如买卖合同中将逾期付款约定为解除条件,作为卖方为防止约定解除权的行权期间限制,当然不希望约定行权期限,但作为买方则最好加上行权期限,一方面这是对卖方解除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可以让己方踏实的履行。当然,无论合同解除权是否因行权期限届满消灭,并不会影响违约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注意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条款、附条件解除条款的不同
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是解除合同的不同方式,前者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是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者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行权路径不同,前者行权是双方行为,后者权利可由一方直接行使。
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亦不同。前者在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并未当然解除,而是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时才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后者则合同自解除条件成就时起就失去效力,无需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写作时要特别注意,不能混淆,三种解除方式会直接影响合同解除方式是否有效、合同是否解除及解除时间的认定。
因此,建议:
1.在写作约定解除条款时,要注意避免将约定解除权写成“附条件解除”条款;不过,通过检索最高法的判例发现,在案涉条款是“附解除条件条款”还是“约定解除条款”存有争议时,法院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约定解除条款”。但还是建议在写作时精准使用相关法律术语,避免引起歧义。
2.即便合同中约定了“附条件自动解除”条款,在不能确定合同条款能否自动解除时,还是建议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必须是合同主体才有权发送解除,任何主管单位、关联公司或者母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均无效。
2.解除通知的方式。解除通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通知书方式解除、起诉解除、应诉中的解除主张等,无论何种方式,核心在于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述三种解除方式是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及通知时间等具体案情判断。尽管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多种方式,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通知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出,建议留存解除通知的相关内容以固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如,若以通知书的形式邮寄送达,建议保留邮寄底单。
3.解除通知的内容。合同解除通知写作的核心是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最高法判例中可以看出,在对合同解除通知的认定上并不要求必须有“解除合同”的字眼。因为,案子若进入司法程序,合同能否被解除依然有赖于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查。但如果发出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表述或者引用理由错误的解除通知很容易引起争议。
【参考判例】 (2014)民二终字第270号
判决主文:……经查,该函内容虽没有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内容,但其中有关……的内容,属对合作项目进行清算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进行清算前提。结合……的事实,可以认定国创公司与江苏省工商局在此之前已就解除合同并进行清算的事项开始磋商,而国创公司2004年7月26日的发函具有同意解除合同并予以清算的意思表示。……案涉协议已于2004年7月26日经双方协议解除。
根据裁判实践指引,关于解除通知的内容建议:
①面对已经发生纠纷的案件,如果通知已经发出,而通知并未写明“解除合同”,先不要放弃对已经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主张,应着力于分析是否可以通过合同交易背景、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认定通知函件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起草解除合同通知时,要尽可能的书写规范,在内容上综合考量约定解除权行使的依据、解除的后果等。在形式表达上从名称到内容上尽量直接体现“解除合同”的字眼。
4.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生效之前,《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对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期限未作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是形成权,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该1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关于“对方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中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现行法律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仅在某些有名合同中有零散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合理期限的认定,法官结合个案和具体案情具有一定的酌情适用裁量权。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第49条规定:“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债务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债务便因解除权归于终结,这也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的体现。相对人所负的债务如仍有尚未履行的,当然也因解除而归于终结。
2.债务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釆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这两个选择是并列的,是二选一的,具体适用哪种情况,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条文中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
如,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给付,该种情况下恢复原状的难度不大。
但继续性的合同,一般无法恢复原状。该类合同主要指: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经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继续性的合同的解除后果一般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实现。
简言之,合同解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即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则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由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但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可得知合同解除不会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不同之处,从形式上看,主要在于法定解除的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即可主张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法条依据】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详见上述第三(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部分的阐述。
写在最后
笔者想说,即便是有了《民法典》、《九民纪要》的具体规定与详细解释,合同解除问题仍然是比较复杂的民事法律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尤其是在判断解除通知的效力问题上,仍存在差异,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作者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作者将立即删除。】
参考文献:
※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07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64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苏艳: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学习合同解除条款的写作——“约定解除权”的约定及行使。
※张新瑶:民法典下合同解除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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