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往往主体多、程序复杂、期限漫长,为保证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合法性,我国破产法针对逾期申报债权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针对管理人向债权人收取的补充审查费用问题,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逾期申报债权的原因有哪些?逾期申报债权会造成何种后果?实务中的现状又是如何呢?高庭所薛蓓贝律师将为大家详细分析,和小师妹一起来学习吧!
一、逾期申报债权的原因
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原因除了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外,还可能由于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权逾期申报。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因为未能获取债权申报通知,如破产公告未及时上网、未经专门查询无法获取破产讯息、管理人未通知到位等因素而错过申报时间。
二、逾期申报债权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实务现状
在实务中,管理人基本会放弃这笔补充申报费用,极少数管理人可能会要求债权人承担该笔费用。但是,收取补充审查费用的具体原因、收费标准、债权人拒绝缴纳的后果等法律均未作出明确性规定。
四、针对逾期申报债权处理之建议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而逾期申报的债权人,笔者认为应当给予其补充申报和受偿的权利;而对于不具备正当理由的,超过期限其债权应丧失受偿的权利并转为自然之债。
笔者认为,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正当理由”范畴之中:
1、不知晓债务人破产及债权申报途径而逾期申报。例如:未收到债务人破产及债权申报通知。
2、因债权人破产或具备破产原因导致债权人无人管理、无法行权而逾期申报。
3、虽超过债权申报期限,但其债权形成于破产受理后(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撤销权、追回权等权利而产生的债权),且债权人已在管理人另行通知的期限内申报的。
4、因债权人发生意外、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行权而逾期申报。
破产程序中针对管理人向债权人收取补充审查费用的问题探讨
作者:薛蓓贝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破产程序往往主体多、程序复杂、期限漫长,为保证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合法性,我国破产法针对逾期申报债权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针对管理人向债权人收取的补充审查费用问题,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