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演进始终离不开物理空间的不断拓展,我国近40年经济的高速增长,其前进的关键动力就来源于我国主要大中城市通过大规模的营建新城区,不断实现城市承载力的换挡升级,提升单位土地的产值收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9条之规定,我国目前的土地权属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所有,一类是集体所有。其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显然,国家所有的土地数量是远远少于集体所有。因此,城市在扩张时就必然会面临将集体土地纳入建设的实际需求。因此,笔者将通过本文,梳理说明集体土地纳入城市建设的途径和方式。
有关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一 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指出,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因此,可以确认,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组织实施。
二 征收集体土地的理由与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指出,在公告利益的需求下,满足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对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以上6种情形中,是法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事由。除上述规定外,政府不得以其他事由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三 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主体
要梳理清晰集体土地中不同类型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就必须明确目前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类型。《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对我国土地类型予以明确。目前,我国土地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也即,农民集体土地范围内可能同时包含上述三种土地类型。但鉴于国家对农用地中的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因此,在对耕地的征收上,目前存在一定特殊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对于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除此之外的,由省级政府审批。
四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体程序分为三个部分,即土地征收前的前期工作,报批工作和实际实施阶段。
(一)征收前期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主要集中于征收主体对被征收土地的调查和征收方案的制定。在该阶段,征收主体要对被征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征地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征地安置方案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收报批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的,需要进行土地报批。土地报批所需要的材料即是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述材料需层报所征地块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单位进行批准。通常情况下是除需报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地块均由省级政府审批。
(三)征收实施阶段
县(区)级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后,即可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征收工作。发布相关征收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的基本梳理。
集体土地征收—城市物理空间拓展的必选项
作者:王奇 刘晟辛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城市的发展演进始终离不开物理空间的不断拓展,我国近40年经济的高速增长,其前进的关键动力就来源于我国主要大中城市通过大规模的营建新城区,不断实现城市承载力的换挡升级,提升单位土地的产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