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之律师解读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7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

2021年7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省委书记张国清同志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批示指示精神,统筹推进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9〕63号)辽宁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依法行政发〔2021〕4号)具体落实,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能力,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明确了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则和适用范围及条件。
《清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严格按照目录清单列明的情形,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增强行政执法中包容审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本文将对《清单》进行重点解读。
一、是否用人单位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适用“不予处罚”?
并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适用“轻微不予处罚”。只有《清单》中明确列出的25类人力资源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不予处罚。
对于未列出的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虽然列入清单但不满足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仍然依据具体的情形、性质、情节、后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二、能够适用“轻微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清单》共计列出25项轻微违法行为,统计如下:


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依据《清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中的多项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一般应具有如下共同标准,可能需要几项共同适用。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
2. 未造成危害后果;
3.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4. 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
5. 违法行为不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6. 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下等等。
四、律师建议
1. 相对来说,结合其他省市《清单》标准来看, 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更直接偏向侧重于用人单位用工领域。
2. 通过笔者对辽宁省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比照来看,辽宁省几乎对每一处罚事项都进行了附条件不予处罚条件的设置。
3.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议详细、灵活掌握处罚事项及依据,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