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公司改制或股改,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比较规范的称呼应该是“整体变更”。从《公司法》的角度看,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但实际上,“整体变更”这个概念和操作程序是投行人士在从事上市业务过程中提出并完善的。实践中,进行改制、股改或整体变更的,主要是拟上市或拟挂牌企业。
股改对于公司而言非常重要,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项,同时股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也是证券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实践中不乏因股改程序不合法、不规范而导致资本运作受挫的案例。
总体而言,股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程序性事项主要指进行审计和评估,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签署发起人协议,召开股东会和创立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创立大会结束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等事项。关于股改的程序性事项,我们会另文进行介绍。
关于股改实体性事项,根据实务经验,我们概括总结为“四定”,即定业务、定时间、定人员、定资产。
1定业务
定业务,是指要确定拟上市或挂牌主体主要从事哪些业务。如果实际控制人控制了多家企业,这些企业从事关联或不关联的业务,则在确定资本运作计划时,就要考虑选择哪个企业作为资本运作主体,哪块资产或业务作为上市的主营业务,并进行资产重组。通常情况下,会将相关联业务、存在产业链关系的业务纳入到资本运作主体,而把不关联业务或存在不规范问题的业务从资本运作主体剥离。
此外,从符合上市或挂牌要求角度考虑,亦有必要进行资产重组,确定资本运作主体拟从事的业务。首先,从业务的角度,主板和中小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次,从独立性角度,无论是上市还是挂牌,均要求企业具备独立性,即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最后,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角度,无论是上市还是挂牌,都要求企业与关联方不得存在同业经营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当然,如果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系单一主体,没有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则不存在定业务的问题。
2定资产
实践中,尤其是在拟上市和挂牌的背景下,改制通常都是以经审计的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当然,也可以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是这种改制方案将导致经营时间不能连续计算,即股份有限公司将被视为新设公司,其成立时间不能以改制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时间为准,从而导致上市或挂牌时间延长至少3年。
既然改制是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净资产额是否准确就是改制的关键问题。实践中,因为当初审计净资产不准确而导致事后追溯调整的改制瑕疵屡见不鲜,给部分企业上市或挂牌造成比较大的障碍。情形严重的,甚至构成公司上市或挂牌的重大法律障碍。所以,在改制前,有必要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改制基准日的公司净资产进行严格审计,将净资产坐实。此外,中介机构通常会建议企业保留适当的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实践中,部分公司因为亏损等原因导致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严格讲,这种情况不具备改制条件。作为解决方案,要么进行减资;要么进行溢价增资,使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
3定时间
定时间指的是确定股改基准日,即以哪个时点的净资产为依据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基准日的确定,应当结合以下因素:
1、影响改制的问题是否已经彻底解决
改制前公司必须是合法规范的,影响改制的相关问题应当在改制前彻底解决,比如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到位,抽逃的出资是否归还,隐藏的收入是否能还原,财产存在的瑕疵是否已解决,资产和负债的账务处理是否规范等等。
2、上市和或挂牌的总体时间安排
实践中,无论是上市还是挂牌,改制的时间通常都是根据上市或挂牌的总体时间安排来确定的,一般不会太早。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申报材料几个月前完成改制工作。换言之,改制完成时其他工作也基本完成,接下来就是制作申报材料。
3、报告期的选择
如上所述,企业通常在改制完成后的当年就申报材料,所以,改制基准日的选择也涉及到报告期的选择。如果是上市,报告期是申报之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果是挂牌,则是两个会计年度。因此,应当先确定报告期,然后再确定改制的时间。
4、股权结构调整是否已经完成
部分企业在上市或挂牌前,通常会基于优化股权结构、融资的考虑进行股权激励和引进外部投资者。鉴于改制完成后即进入申报材料阶段,这些工作一般都在改制之前完成。当然这些工作也可以在改制之后完成,只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果这些工作在公司改制之后完成,在改制完成后的一年内,公司增加股东只能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
4定人员
定人员主要是指定股东和董监高,即提前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股东
很多民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股东主要是家族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大多也由家族成员担任。从上市角度看,这种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应当进行调整。
股东层面,如上所述,基于股权激励通常会吸收部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入股;基于融资和优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常会引进风险投资机构或私募基金。
增加新股东不可避免地会对控股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稀释。因此,增加哪些股东、稀释多少股权,企业需要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谨慎决定。
(二)定董监高
1、董监高设置
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监高设置比较简单,往往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总经理和几位副总经理。这种治理结构显然不符合上市和挂牌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我们的实务经验,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高管层设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设2-6名副总经理分管采购、研发、生产、销售、行政等。
如果公司拟上市,还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且人数不低于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
2、董监高任职条件
根据《公司法》《公务员法》及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7)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8)被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9)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1)在职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银行在职员工等。
3、董监高对公司的影响
无论上市还是挂牌,中介机构均应当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核查,对公司关联方予以认定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均属于公司关联方的范围。
综上,公司董监高的选任/选聘将影响公司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并且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属于公司挂牌或上市重点关注问题。因此,公司在选择董监高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减少由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障碍。
改制是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一项基石性工作,非常重要;改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比较广,需要企业、券商、会计师和律师通力合作。从大的方面,改制工作可以分为程序事项和实质事项,其中实质事项尤为重要。以上是我们根据业务实践总结的关于改制的核心和实质事项,希望能对有资本运作计划的公司有所裨益。
公司改制到底改什么?
作者:赵春旭 张鼎新 王学成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通常所说的公司改制或股改,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比较规范的称呼应该是“整体变更”。